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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天津市信用平台
案号 | (2021)津0105执7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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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天津优能力胜未来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姓名 | 陈昊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5民初78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阎鹏旭与被告天津优能力胜未来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于2020年7月31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优能力胜未来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和天津优能力胜未来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共同退还原告阎鹏旭教育培训费18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元,由天津优能力胜未来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和天津优能力胜未来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发布时间 | 20210508 |
立案时间 | 20210224 |
已履行部分 | 暂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