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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天津市信用平台

案号 (2019)津0116执22657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天津市恒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 马小平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仲裁字第1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仲裁委员会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裁决结果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24日签订的《认购协议书》于2019年4月4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返还申请人双倍定金313,516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返还申请人已付购房款43,242元; (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律师费3,000元。 如果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二、费用负担 本案仲裁费14,419元,由被申请人负担。因前述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交,故被申请人应当将所负担的部分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申请人。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 20190917
立案时间 20190701
已履行部分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