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信息来源:天津市信用平台

案号 (2015)红执字第00768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天津市贵尊园餐饮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 穆杨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红民初字第02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驳回原告天津市贵尊园餐饮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原告天津市贵尊园餐饮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发被告曹栋工资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天津市贵尊园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 20150909
立案时间 20150316
已履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