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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天津市信用平台
案号 | (2015)红执字第007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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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天津市贵尊园餐饮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姓名 | 穆杨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红民初字第026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驳回原告天津市贵尊园餐饮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原告天津市贵尊园餐饮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发被告曹栋工资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天津市贵尊园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50909 |
立案时间 | 20150316 |
已履行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