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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天津市信用平台

案号 (2016)津0111执4460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天津瑞基化工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 付志芹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1民初68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瑞基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开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货款285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至的欠款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2元,全部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送交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发布时间 20161227
立案时间 20161219
已履行部分 全部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