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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天津市信用平台

案号 (2019)津0106执387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天津冠錡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 芦建东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6民初36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冠錡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天津市红桥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100000元,了结本案全部纠纷;二、如被告天津冠錡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天津市红桥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有权按109358.72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自2018年2月16日起以109358.7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双方别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2487元,减半收取1243.5元,由被告天津冠錡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于2018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天津市红桥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 20190627
立案时间 20190117
已履行部分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