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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天津市信用平台

案号 (2018)津0111执2630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天津永川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 吕玉华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11民初71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永川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万兴成纸业有限公司价款288219.18元、滞纳金23000元,合计311219.1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324元,由原告负担3492元,被告负担5832元,此款5832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 20190214
立案时间 20180816
已履行部分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