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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天津市信用平台

案号 (2019)津0111执651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天津市天洲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 张松青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11民初75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天洲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17036000元,被告于2018年1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5000000元,于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4000000元,于2018年7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4000000元,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于2018年10月31日前付清,利息从2013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息6%计算(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日期支付相应工程款项,则原告有权立即申请执行全部工程款项及利息,利率调整为日万分之三; 二、原告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80611元、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原告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 20200714
立案时间 20190115
已履行部分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