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天津市御庭邑酒店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天津市御庭邑酒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01MABNMCJNX6
法定代表人 韩晓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4072611263112060903
违法行为类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违法事实 天津市御庭邑酒店有限公司自2024年06月01日至2024年07月25日在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桂林路16号的公共场所(旅店)安排未取得有限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杜越、宋薇薇、刘玉娥、韩艳红从事直接服务顾客工作;自2024年06月01日至2024年07月25日在楼道置物架露天对顾客用品用具(棉织品)进行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7/26
处罚机关 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