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杜塞(天津)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杜塞(天津)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01MACY1HP6X6
法定代表人 陈之睿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和平卫医罚〔2024〕00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法事实 杜塞(天津)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1.2024年03月18日至04月15日在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道大沽北路65号汇金中心45层4503、4504、4505单元的诊所内,在未经核准登记或者备案医学检验科的情况下在诊所内为患者抽血后外送医学检验实验室进行检验,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2.2024年04月02日和04月05日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闫金玲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在上述相同诊所内为患者开展结肠水疗的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3.2024年03月19日至03月30日在上述相同诊所内由医师杨继英为患者开展三氧自体血疗法的诊疗活动存在未填写病历的情况,未制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病历管理制度、达到病历书写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要求,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4.2024年03月19日至03月30日在上述相同诊所内未按照医疗器械“臭氧治疗仪”使用说明书的适用范围,使用其开展三氧自体血疗法,违反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杜塞(天津)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45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4.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7/08
处罚机关 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