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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天津市信用平台
案号 | (2017)津0111执恢1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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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天津市海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姓名 | 牛德水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0)青民一初字第25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海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窦从发劳务费5000元。 二、双方其他无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71114 |
立案时间 | 20171017 |
已履行部分 | 暂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