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天津市海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天津市信用平台

案号 (2017)津0111执恢148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天津市海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 牛德水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0)青民一初字第25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海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窦从发劳务费5000元。 二、双方其他无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 20171114
立案时间 20171017
已履行部分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