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粲然(天津)电子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天津市信用平台

案号 (2017)津0112执641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粲然(天津)电子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
执行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2民初7296判决书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杨芳、粲然(天津)电子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杨嗣兴借款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杨芳、粲然(天津)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 20170914
立案时间 20170116
已履行部分 218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