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天津泰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天津市信用平台

案号 (2020)津0117执699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天津泰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 王建生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7民初26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王建生返还原告李佳借款72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2日起至72万元款项还清之日止以7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被告天津市三禾纸制品有限公司、天津泰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建生前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李佳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王建生、天津市三禾纸制品有限公司、天津泰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0元,保全费4220元,合计15220元,由王建生、天津市三禾纸制品有限公司、天津泰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922
立案时间 20200609
已履行部分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