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天津龙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天津市信用平台

案号 (2018)津0111执3675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天津龙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 胡光晓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1民初84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龙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质保金41464元,并给付原告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41464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481元,由被告全部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 20190326
立案时间 20181203
已履行部分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