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天津广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天津市信用平台

案号 (2020)津0118执472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天津广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 代维鹏
执行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8民初86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陈官屯法庭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广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边萌截至2019年9月30日的投资回报款人民币88,133.7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8,133.76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2元,减半收取1,696元,由被告天津广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922
立案时间 20200114
已履行部分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