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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健丽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天津健丽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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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01MADQ9JP71C |
法定代表人 | 张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和平卫综罚〔2025〕0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
违法事实 | 天津健丽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于2024年08月18日至2025年01月15日在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慎益大街108号的医疗机构内1.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中的手术安全核查制度,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2.未按要求开展高压蒸汽灭菌生物监测工作,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
处罚依据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处罚内容 |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13000.00) |
罚款金额(万元) | 1.3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3/31 |
处罚机关 | 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