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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广汇丰大药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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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天津市广汇丰大药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04300710063W
法定代表人 逯登科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监开队罚〔2020〕18-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违法事实 当事人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8日从天津市百瑞恒康科技有限公司分10次购进涉案口罩,共计125袋,其中以8.4元/袋的价格购进了60袋,以9.8元/袋的价格购进了65袋。通过查询当事人销售系统天津医药物流专用版(查询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27日),当事人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商品编号:QC0282,规格:10个,单位:袋), 2020年1月21日23:12:00销售单价10元/袋,销售数量46袋,销售金额共计460元;四分钟后即2020年1月21日23:16:00销售单价提高到15元/袋,销售数量4袋,销售金额共计60元;2020年1月26日10:35:00当事人再将涉案口罩的销售单价提高到20元/袋,销售数量40袋,销售金额共计800元。两次增长幅度与最初价格相比分别上涨50%和100%。当事人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6日共销售涉案口罩90袋,剩余的35袋均为员工使用,现在已无库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天津市自2020年1月24日零时启动天津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口罩作为防疫的必需品,群众需求强烈。当事人借口罩需求激增之机,在销售口罩过程中短期内连续两次大幅涨价,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符合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构成要件。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口罩无合法的销售或者收费票据,且不能准确区分哪种销售价格对应哪些进货批次,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形,对于哄抬物价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按无违法所得论处。(一)无合法销售或者收费票据的;……(五)其他违法所得无法准确核定的情形"规定的情形。故本案无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的规定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警告
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列的"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天津市自2020年1月24日零时启动天津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的规定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情节,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28
处罚机关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