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天津市吉顺堂药店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天津市吉顺堂药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04MA073297XG
法定代表人 韩露云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监开队罚〔2020〕2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
违法事实 2020年1月28日我局接投诉,投诉称其购买的当事人销售的口罩为""三无""口罩和纸口罩,2020年1月30日我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的口罩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且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现场供述其公司于2020年1月26日销售有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口罩,每盒售价70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的46个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口罩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口罩为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及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销售时未明码标价。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口罩商品的进货、销货票据,故无法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口罩货值金额超过50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当事人销售涉案口罩及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正处于预防新型冠状肺炎病毒的关键时期,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并对当事人销售涉案口罩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口罩46个;二、罚款5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明码标价行为,并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立即改正未明码标价行为,并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口罩及未明码标价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口罩46个;二、罚款55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14
处罚机关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