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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草安堂药品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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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天津市草安堂药品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01MA05JHD55T
法定代表人 马学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监和罚〔2020〕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1月22日,我局接到对天津市草安堂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涉嫌哄抬物价高价售卖口罩的举报。1月23日,我局价格监督检查所派出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拍摄了照片,检查中发现朝美品牌50只装6002A-1折叠式白色防尘口罩未明码标价,当场口头要求改正并作了现场笔录。后期,我局又陆续接到多件关于该店的举报,价格监督检查所执法人员于1月26日再次到达现场,当场下发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并书写了送达回证。1月29日,该店负责人到我局价格监督检查所提供了进货及销售记录,执法人员对其作了询问笔录。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查,天津市草安堂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所售卖的朝美品牌50只装6002A-1折叠式白色防尘口罩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疫情特殊时期高价售卖口罩、消毒液、洗手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照片及现场笔录,证明售卖朝美品牌50只装6002A-1折叠式白色防尘口罩未明码标价;2.出库单及销售单,证明商品进货价格;3.销售记录,证明商品销售价格及数量;4.其他证据材料
违法事实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本机关于2020年2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和市监价〔202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因罚款金额未超过10万,未下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当事人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和市监价〔2020〕1号)后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因其在特殊疫情时期哄抬价格持续时间长,举报多,影响范围广,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罚款;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利用其它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5万元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06
处罚机关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