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惠企便民

和平区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进诚信诉讼的试行办法

来源 :和平区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4-07

    第一条 激励弘扬守信,惩戒失信,打造诚信的诉讼环境,进一步维护司法秩序、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诉讼诚信情况的评价对象为参与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具有协助义务的人以及根据诉讼活动的需要提供特定服务的中介机构及个人。

第三条 根据诉讼诚信情况,建立“诚信白名单”。对诉讼诚信情况的认定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当坚持合法、准确、及时、完整原则,不得侵害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诉讼参与人,可结合参与诉讼的其他情况,列入“诚信白名单”:

   (一)如实提供送达地址,积极接受电子送达;并且能在举证期限内按期完成举证;败诉后,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上诉权利,未采取通过媒体、自媒体平台渲染不实案情或通过其他方式给公正审理执行案件施加压力的;

   (积极参与诉前调解、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主动申报财产,积极进行执行和解并按期履行;

   ()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处置执行财产;

   ()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协助执行;

   ()其他诚信参与诉讼的情形。

第五条 具有以下不诚信诉讼行为的,要严格证据审查,审慎认定案件事实,构成妨碍诉讼,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诉讼;

(二)提交伪造、变造证据,隐匿、毁灭证据,故意逾期举证

提供虚假陈述、虚假证言、虚假鉴定、虚假署名等;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不诚信诉讼行为。

第六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公务;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

      建立名单退出、修复机制。已纳入“诚信白名单”的诉讼当事人出现诉讼不诚信情形的,立即将其从“诚信白名单”中移除,并向相关对接单位通报;对已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及时屏蔽、删除失信信息。

    第  建立不诚信诉讼行为防范、甄别机制。强化审判人员实施司法惩罚的思想认识和担当精神,开展虚假诉讼识别方法培训。加强司法确认案件的预警、梳理,重点防范利用司法确认程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等不法行为。高度警惕“手拉手”调解现象。强化民间借贷案件从立、审、执的全过程管控,杜绝虚假诉讼和高利贷案件。

    第加强诚信诉讼引导。建立立案诚信告知制度,强化诉讼风险告知,进行诚信诉讼提示。全面实施庭前、庭中、庭后的诚信诉讼教育工作,强化举证期限和义务履行的提醒督促。诉讼过程中,要求诉讼参与人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

    第十条 建立守信践诺激励机制。对于纳入“诚信白名单”的案件当事人,依法慎用强制执行措施,尽量采取诉前和诉讼调解、执行和解等方式处理纠纷。

    第十  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定期在官方自媒体平台发布“诚信白名单”积极与金融机构、市场监管、劳动保障等单位联动协作,进行信息共享。

第十建立诚信典型案例发布制度。有针对性地选取守信促经营、促和谐和失信惩戒的典型案例,利用多种媒体渠道发布。加强舆论宣传,向社会传播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着力引导和提升社会各界的诚信法治意识。

文章关键字: 宋体 名单 司法 当事人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