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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和平区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平政办〔2018〕10号)

来源 :和平区发改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8-20


和平政办〔201810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和平区加强

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519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系列文件精神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天津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83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指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按照市委十一届二次、三次全会和和平区委第十一届六次会议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信用天津建设要求,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加快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规范发展征信市场,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合力。

二是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健全个人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三是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推动建立个人诚信记录机制。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征信平台,实现个人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

四是强化应用、奖惩联动。积极培育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产品应用市场,推广个人信用信息社会化应用。建立健全个人诚信奖惩联动机制,加大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力度。

(三)工作目标。

2018年底,联通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信息得到更好应用;公务员等16类重点人群信用记录全覆盖;个人信用环境进一步优化,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基本形成。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1.大力弘扬诚信文化。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大力弘扬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诚信氛围。(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广泛开展诚信宣传。结合春节、劳动节、儿童节、国庆节、质量月、安全生产月、征信宣传周(月)、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大力宣传身边好人、道德模范、诚信企业,使全社会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融合中华传统诚信文化与时代价值观,制作题材多样、表现活泼的诚信文艺作品、公益广告,提升诚信宣传水平。(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团区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委网信办、区商务委、区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积极选树和推介诚信典型。充分发挥媒体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发掘、宣传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评选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等诚信典型。开设网络诚信专题,宣传推广各类诚信典型、诚信事迹,加强网络失信案例警示教育。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建立诚信典型的选树和推介制度,定期向社会提供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诚信典型,依托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信用信息,推动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区委网信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12月底前完成)

4.全面开展校园诚信教育。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等相关课程中增加诚信教育内容。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归集学生在校期间的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针对考试舞弊、学术造假等不诚信行为进行教育和惩戒,并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区教育局负责;持续推进)

5.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开展信用知识教育培训,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活动,培育企业信用文化。(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

1.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按照市政府部署,完善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强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更新和监管,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依照法律法规确定实名登记制度的实施范围,以医疗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危险物品流通、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为重点,全面落实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和联合奖惩奠定基础。(公安和平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区卫计委、区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建立重点领域从业人员个人诚信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流通服务、中介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教育科研、交通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计生、劳动保障、工程项目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执业医师、执业药师、税务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住房城乡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人员、资产评估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科研人员、保险经纪人、金融从业人员、统计从业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从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和动态更新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公共信用信息,并推送至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实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鼓励并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公安和平分局、区环保局、区地税局、区卫计委、区建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科委、区司法局、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公务员局、区教育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房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1.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个人信用记录的归集、交换、使用、安全保障等制度,明确个人信息在各环节的管理流程和要求,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使用单位、征信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信息安全。按照天津市统一部署,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区发展改革委、区金融办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隐私保护。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以及非法窃取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制定完善个人信息采集、提供、使用及隐私保护等方面的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互联网金融公司实施重点监控。(区发展改革委、区金融办、区委网信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异议处理、投诉、行政复议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市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有关部署,明确个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展示期限,不再展示和使用超过期限的公共信用信息。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利用教育培训、强化指导等手段,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重塑诚信形象。(区发展改革委、区金融办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12月底前完成)

(四)规范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

1.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制定区级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各有关部门按目录要求将掌握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推送至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依托区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逐步建立跨部门、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区发展改革委、区金融办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12月底前完成)

2.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及时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探索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构建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推动建立区级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共享关系,并依法向个人征信机构提供服务。(区发展改革委、区金融办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12月底前完成)

(五)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1.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优先建立优秀志愿者为主体的守信青年红名单。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率先实施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的具体措施。各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办理行政许可等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制定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重点支持、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区民政局、团区委、区教育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行政审批局、区金融办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12月底前完成)

2.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领域个人失信行为认定、等级划分和分类监管制度,对个人失信行为进行分类处理和评价,汇总形成惩戒措施清单,作为有关方面实施联动惩戒的依据。依法依规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恶意逃废债务、骗取财政资金、行贿受贿、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金融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骗取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基金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鼓励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将采集的个人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区发展改革委、区金融办、区委网信办、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和平分局、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司法局、公安交管和平支队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托各部门门户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披露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并及时推送至信用和平网站集中公开展示。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金融办、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制度规范。社会信用体系牵头部门要建立、完善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制度规范,制定信息归集使用、信息安全、权益保护、修复机制等实施细则。(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对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积极予以经费支持。加大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息应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各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区财政局牵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完成时间节点,确保完成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金融办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监督检查。区发展改革委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对各有关部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定期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典型案例和成熟经验推广宣传,强化示范引领作用,营造良好诚信环境。(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新闻中心等有关单位分工负责)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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