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个案司法威慑遏制“傍名牌”

来源 :信用天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8-30

“傍名牌”曾经一度是很多中小品牌迅速崛起的捷径,这让很多品牌不得不预防性注册很多与本品牌相似的商标。但是这种此前大多只是受到舆论谴责的捷径,如今则有了法律的打击。日前,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的行为被认定侵犯“五粮液”“五粮春”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前者立即停产并赔偿损失。

历时6年,五粮液公司终于在这场“傍名牌”的官司中胜诉,其依法维权的执著令人钦佩。而更令人钦佩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案一审和二审都判决原告败诉的情况下,再审时果断依法判决被告“傍名牌”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最高法的再审判决表明,“傍名牌”属于不正当商业竞争行为,必须依法受到惩戒。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已成普遍共识的大背景下,这一典型个案彰显了制止恶意“傍名牌”的司法价值取向,必将对依法维护良性竞争、保护知名品牌产生深远影响。

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既是最基本的商业伦理道德,又是市场经济的不二法则。遗憾的是,近年来,一些企图快速获利的商家,将“傍名牌”作为吸引大众眼球、迅速打开市场的捷径之一,不仅侵犯了权利人享有在先的商标权,也容易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本案中,被告使用的“九粮液”“九粮春”标识与原告的“五粮液”“五粮春”商标仅一字之差,且区别为两个表示数字的文字,更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本质上属于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已触犯了相关法律,理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傍名牌”不正当商业竞争行为的频现,一方面暴露出部分企业在当前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缺乏基本的商业道德约束;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司法的惩戒还未常态化,不能有效震慑“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遏制“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寄望于商家商业伦理的重塑和自我约束,只有依法捆绑不良商家“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手脚,才能让其“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失却生存空间,而司法个案的威慑,无疑更有助于遏制“傍名牌”的不法侵权行为。

因此,依法遏制“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用更多个案的司法威慑效应,倒逼“傍名牌”的不良商家面对沉甸甸的法律责任,主动洗心革面,显然是不可或缺的优先选项。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其竞争必须于法有据。任何违反这一法则的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傍名牌”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力遏制,既需要权利人主动拿起法律武器,更需要个案的司法威慑形成标杆效应。对此,司法机关应从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和大局出发,始终把弘扬“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商业竞争原则作为司法价值取向,对违反商业伦理失范行为的个案坚决依法纠偏。

一言以蔽之,司法个案具有鲜明的警示效应,运用典型个案的司法威慑遏制“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理应成为共识。只有司法典型个案形成依法严惩“傍名牌”不正当商业竞争的标杆,那些对法律红线置若罔闻的商家,才会在司法个案标杆效应的法治氛围中,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主动收敛“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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