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多 法院梳理五大问题建议“信用惩戒”

来源 :中新网重庆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8-20

违法发包承包、公司印章造假、借用资质、部分发包方诚信严重缺失、实际施工人缺乏证据意识……近年来,这些建设工程领域的问题不断暴露出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梳理其审理此类案件发现的主要问题,并建议利用信用惩戒,从源头防范纠纷发生。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呈现逐年大幅增长的态势。”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赵进介绍,该院今年1至7月受理建设工程合同案件275件,同比增长19%。此类案件具有证据多、杂、散且收集过程较长,开庭次数较多,审理周期长,调解率低,上诉率高等特点。其中,因实际施工人多处于弱势地位,发包方多处于经济强势地位,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双方矛盾激化,案件难调解。

结合司法实践,该院梳理出其中较为突出的五大问题。

一是合同签订及价款结算不规范。部分建设工程合同中,公司印章造假情况突出。部分有资质的公司默许无资质的个人或企业违法私刻其印章并以其名义对外承接工程。一旦发生纠纷,印章载明的公司往往以印章并非其公司印章否认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二是违法发包承包工程问题严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8年受理的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有三成存在违法发包承包工程问题。赵进说,利益驱使下,部分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承包资质等级或无资质的承包方。承包方将资质出借给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够的单位使用,以收取管理费;或者将其承接的工程违法转包、非法分包获取中间利益。实际施工人为获取更大的利润空间,往往只能牺牲工程质量,最终引发纠纷。

三是部分发包方诚信严重缺失。建设工程所涉款项金额巨大。发包方为降低建设成本,寻找各种理由克扣工程款、拖延付款,甚至以拖欠方式倒逼承包方折价。建设工程完工后,发包方通常在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及工程款支付等环节,人为设置条件不成就的障碍,达到克扣或拖延付款的目的。行业领域诚信缺失较为突出。

四是行业监管和违规处罚不严。赵进说,建设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监管缺位,且行政处罚力度较小,对违法收取的管理费未严格收缴,从而导致违法行为一直处于高发态势。总承包方履行监管职责不够,对分包方的违规操作行为未及时纠正,导致各种违约行为频发。

五是实际施工人证据意识淡薄。以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为主的实际施工人大多数缺乏证据收集意识,对增量工程、工程交付、竣工验收、结算程序等未及时通过签证单等书面证据固定,或者对已形成的证据未妥善保管,导致诉讼中举证困难,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例如,在一起黎某某诉王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中,王某从重庆某城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处承接了重庆某社区园林景观工程;后王某将其中的景观水电安装劳务分包给以黎某某为班组长的劳务班组施工,涉劳务费437550元。工程交付后,尚有97630元劳务费未结清。法院裁判:虽然王某与黎某某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但是双方之间的结算协议有效。根据双方确认的劳务费金额和已支付的部分,法院认定王某尚欠黎某某劳务班组劳务费97630元。

针对此案,法官提醒:在工程存在多次转包、分包后,一旦转包方、分包方中的任意一方不能支付工程款时,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将面临巨大困难。虽然该案最终由法院等多方多次协调,要求发包方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在诉讼中,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举证证明责任十分重,需要证明发包方与承包方已经进行结算,且发包方欠付承包方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实际施工人由于并非合同相对方,通常很难完成上述举证责任。

对于上述问题,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出多项建议,包括信用惩戒。赵进说,应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信用征信体系,将建筑企业无正当理由恶意拖欠工程款、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借用资质等违法或不规范行为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征信体系并对外公示;加大企业不良征信记录的惩戒力度,通过限制不良记录者审批新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严格进行贷款限额等,倒逼企业遵守诚信,从源头防范纠纷发生。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吴克坤回答中新网记者提问时说,目前,“建筑企业不良记录纳入征信体系”尚未进入立法程序,希望立法机构和相关部门共同推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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