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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也敢虚假陈述 福清法院开出8万“诚信罚单”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8-01
在法庭调查中对案件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妨害民事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并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陈某发出罚款8万元司法惩戒决定书。
2016年,陈某因与郑某、吴某夫妇的民间借贷纠纷,将其两人诉至福清法院。在庭审中,陈某诉称与郑某、吴某夫妇是朋友关系,2013年12月2日两人因经商缺乏资金,向其借款500万元,并承诺半年内还清,月利息按5分计算,到2014年6月24日,两人无力偿还上述借款,郑某向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750万元(原本金500万元,月利息5分计算,10个月利息为250万元),还款期限为2014年9月1日前,到期后两人仍未还款,所以希望能依法判令郑某、吴某共同返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息,从2013年12月2日起计算至款目还清之日止)。
被告郑某、吴某经公告送达,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福清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郑某、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某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12月2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事情到此本来可以告一段落了,然而上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郑某、吴某夫妇以陈某隐瞒案件重要事实为由申请再审。经审查,陈某在法庭调查中作虚假陈述,隐瞒郑某、吴某委托郑某之父郑某仁分四次共偿还280万元款项的事实,后该事实已为再审生效判决所确认。
因原审陈某对案件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的行为,已违反民事诉讼当事人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民事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并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予以制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福清法院决定对陈某发出罚款8万元司法惩戒决定书。目前该处罚决定已向当事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