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社会信用条例将亵渎英烈纳入严重失信行为

来源 :信用天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8-30

20日开幕的南京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交大会初次审议。该草案将酒驾、高铁“霸座”、学术不端、医闹等行为纳入信用管理范畴,还拟将亵渎英烈等行为纳入联合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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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超六成受访者呼吁加快信用立法

南京是国内较早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城市之一,2017年就成为首批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联合奖惩的信用监管机制,在南京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物业管理、文明交通管理等领域已有广泛应用,“南京市民诚信卡”等已成为品牌工程,其工作思路在全国多地推广。

尽管如此,南京整体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还很不平衡,把信用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行稳致远。此前,一项发出3000多份问卷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南京有63%的受访者希望加快信用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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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民意,今年初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列入2019年立法项目,南京社会信用地方立法迅速启动。本月20日,条例草案提交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初次审议。

条例草案对自然人失信信息情形进行了列举,包括学术不端、医闹、“霸座”、逃票等社会热点问题;相较此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内容,还增加了骗保等情形,将“酒后驾驶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等纳入了失信信息。

做出以上行为,将纳入失信主体。行为更恶劣的话,还将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严重失信行为有六种,其中关于亵渎英烈的行为尤为值得注意。草案提出,将亵渎英烈,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行为等意识形态领域的严重不文明行为纳入联合信用惩戒。

此前,去年底实施的《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已对崇拜日本军国主义等行为划定了“法律红线”,此次立法如果获得通过,将再次明确严惩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行为的导向。

失信将被联合惩戒,轻微偶发失信或可豁免

信用良好,开办企业、申请补助将一路畅通;入了失信“黑名单”,有可能举步维艰。

记者注意到,草案专设“社会信用应用”一章,拟建立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如果严重失信,可能将被限制进入相关市场、相关行业、相关任职资格,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限制购买不动产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消费。

对守信主体也有激励措施,如市场主体创新创业过程中给予经费支持、孵化培育,申请办理证照过程中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制度。

失信有可能是不小心,而草案也明确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并不是“一刀切”。一方面,草案提出建立轻微偶发失信行为信用惩戒豁免制度,对“初次发生且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较大风险的”等情形免予实施惩戒。但这样的信用主体将被相关部门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督促其履责纠错、依法开展活动,在一年“观察期”内,其未再发生失信行为可退出重点关注名单。另一方面,信用也有修复机会。草案明确,在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内,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社会信用修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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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南京都市圈或将“信用联动”

个人信息泄露是社会热点问题。而未来采集的社会信用信息将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就业就学、资格资质等信息,如何保证敏感信息安全?

草案规定,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采集,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同时,条例草案还拟明确信用服务机构违法责任,如信用服务机构擅自采集、买卖、传播社会信用信息或者出具虚假信用评级评价报告的,将由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另外,伪造、变造信用主体授权材料,获取他人非公开信息,给信用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长三角一体化大背景下,伴随交通、政务等一体化“加速”,社会信用一体化建设也不能缺位。

草案呼应了长三角一体化和南京都市圈一体化战略,明确了区域社会信用建设合作工作路径。南京拟积极参与长三角地区社会信用合作示范区建设,开展合作交流,推动形成相对统一的区域信用制度框架体系。同时,发挥在南京都市圈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南京将会同都市圈城市建立协作机制,推进信用制度共建、信用平台共联、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产品共用,开展南京都市圈信用评价标准、评价结果互认和跨区域信用联合奖惩。

未来草案通过后,南京或将成为全国第9个为信用立法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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