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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社会诚信的力量不断生长
来源 :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8-28
诚信之于我们的生活,有如呼吸之于我们的生命。没有诚信,人无以立身,国无以立本,社会无以存续。社会是由人们之间各种各样的交往活动构成的,而诚信是维系人们之间交往活动的须臾不可断裂的纽带。诚信是社会系统运行的生命线,它不仅关涉经济、政治和各项社会事业能否繁荣,而且也关涉人们的生活是否安康、和谐、幸福。
近年来,我国社会诚信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扎牢制度笼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态势正在形成。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被人民群众广泛认同,人们的诚信意识逐步增强。但是,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尚未形成,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差距,失信行为仍然存在。如何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形成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是全社会的共同期盼。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作为一种价值理念,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和谐和睦的基本前提。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期,在全社会形成不能失信、不愿失信、不敢失信的制度环境,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必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只有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才能建立健全维护社会诚信的法律法规制度,才能实现对社会诚信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才能充分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中。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一方面要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或规章制度,使人们能够准确识别失信行为特征,并在涉及诚信问题的民事纠纷中容易找到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依靠法治手段通过公正的程序对失信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和司法惩处,让失信行为无法产生任何利益,让失信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
维护社会诚信,不仅需要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更需要强有力的监管机制。监管机制是维护社会诚信的重器,也是政府主导作用的集中体现。大量的事实证明,凡是监管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地方,其社会诚信状况就较为良好;反之,则诚信缺失现象蔓延。因此,履行监管责任的监管机构应当忠实地秉公执法,同时坚决杜绝滥用监管权力谋取私利。
维护社会诚信还需要广泛的社会协同。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培育诚信精神,并将其渗透到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以及面向所有社会成员的教育和再教育过程中,通过言传身教、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种种方式,将诚信精神内化到社会成员的人格结构中;鼓励媒体和互联网为社会诚信体系提供信息服务并发挥强大的舆论监督作用;积极支持独立的民营商业征信服务机构的组建和运作,并与政府的监管机构实现协同联动,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
《礼记》有言:“不宝金玉,而忠信以为宝。”诚信社会不可能从天而降,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只有让社会诚信的力量不断生长,才能夯实经济社会发展的信用根基,迎来一个相互信任、和谐共容的美好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