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新型的电子商务诚信监管机制

来源 :中国改革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9-07

□ 吴晶妹

商务诚信是商务领域中的市场主体获得社会公众信任的资本,主要体现在市场主体商务活动中的诚信状况、合法合规情况、借贷能力与偿还情况以及在市场中的声誉与公众形象等方面,由诚信度、合规度、践约度三个维度构成。电子商务诚信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等从事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主体在买卖双方不谋面的情况下获得对方信任的资本。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诚信体系缺失,严重制约着商务领域和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及时发布将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商务市场信用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指导意见》首先强调了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重要性,提出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总体要求,分别从加强全流程信用建设、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实施电子商务信用监管、开展联合奖惩四个方面提出了18项具体意见,以诚信文化建设、法规标准建设、各部门加强组织和协调三个方面作为保障措施。

加强电子商务全流程信用建设

电子商务的空间拓展、跨界、信息共享、智能化等优点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的便利。与此同时,由于其虚拟性、线上线下结合不紧密,线上过分夸大、与线下实际情况不符等现象也随之产生。《指导意见》强调了全流程的信用建设,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所涉及的所有主体及其行为全部囊括在诚信建设当中,旨在实现预先把关、过程把关、事后把关的功能,有利于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交易行为进行动态监控和预警,以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可信、公正安全的电子商务环境。

电子商务全流程的信用建设包括建立实名登记和认证制度、完善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加强网络支付管理、建立寄递物流信用体系、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等5个具体措施。实名登记和认证制度是核查企业和商家进入市场的资格,并要求企业和商家以诚信文化理念来指导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督促厂商和消费者规范经营和交易,将评价和履约情况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的举措有利于防范虚假营销、偷工减料、过度包装、恶意刷单等不良行为肆虐电商领域;网络支付和寄递物流信用体系的建设能够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顺利进行,将支撑环节中产生的信用信息服务于电商领域中,在对厂商综合信用管理和防范网络欺诈中起到积极作用;制订和加强电子商务领域消费保护和维权制度,使消费者有更多的申诉和维权渠道,能够解决电子商务信用交易践约率不高的问题,使商务领域的信用交易行为更加规范。

全面推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建共享

互联网的虚拟性以及线上线下结合不紧密的特点导致电子商务线上的信用风险更大,网络环境对诚信的要求更高。对于诚信经营的厂商而言,电子商务将成为其拓展业务、扩大销售的有利渠道;而对于不诚信经营的厂商而言,电子商务将成为其欺骗消费者、骗取利润的乐园。在互联网时代,加强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建设更是迫在眉睫。

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制度强调了信用信息的全面性,包括了市场主体、从业人员的基础信用信息和在交易行为中产生的信用记录,为进一步的电子商务交易和企业间合作提供了信用参考。事前信用承诺制度的建立体现了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作用,如果信用记录采集是信用主体的被动信用管理,那么承诺公示制度就是信用主体的主动信用管理。企业在信用承诺公示的督促下,守信经营、实现自我约束,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政府的监管,一方面有利于形成良好的诚信经营氛围;另一方面也为信用监管降低了管理成本。信用档案制度体现了信用信息的广度,产品信息溯源制度体现的是信用信息的深度,即信用信息的质量。《指导意见》指出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快建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假冒伪劣现象屡禁不止的电子商务领域,此举可谓给消费者打了一剂强心针。

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将政府部门和征信服务机构掌握的信息归集在一起,使信用信息效用最大化。政府部门准确记录电子商务领域企业获得行政许可、经营资质、违法违规处理以及合同履约情况等信用信息,征信机构通过采集、处理、评价、传播信用信息,有效缓解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电子商务平台与地方政府、征信机构等合作,得以实现跨部门、跨行业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既能为企业的销售决策和合作决策等提供依据,又能帮助相关政府部门实现监管。

大力实施电子商务信用监管

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诚信建设主要依靠企业自发性的规范行为推动,但要进一步完善诚信体系,就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指导意见》积极推动大数据监测评价、多部门联合协同监管、电子商务平台自身的信用管控、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在电子商务信用监管中发挥良好作用。信用监管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课题,也需要电子商务平台自身提高信用管理水平和内部信用约束机制、鼓励民间组织和社会公众进行舆论监督、从信用服务机构中获得信用产品和服务的辅助,形成一套包括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监督机制在内的完整的信用监管体系。

政府部门进行市场监督、投诉受理、源头属地调查、实施处罚,并在必要时应用法律程序。社会组织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和消费指南的信息服务,并向政府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行业协会等机构指导电子商务平台在食品、日用品等重点行业率先实行企业信用认证和信用等级评价,定期通报各个电子商务平台信用管理和监控的情况,协调电子商务平台、厂商和社会公众的关系,提高电子商务领域的凝聚力和公信力。同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力量,让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到商务领域的诚信建设中。社会舆论有很强的监督和警示作用,能对错误思想和行为有很好的约束和矫正作用。如果社会舆论消极对待诚信建设,诚信思想和行为不能得到肯定和弘扬,诚信缺失现象不能得到及时的抨击和惩罚,必定会阻碍商务领域的诚信建设并导致失信文化的形成和传播。通过全社会诚信道德教育,培养公众的信用观,为监督电子商务领域的诚信建设和为社会保持良好的信用秩序营造良好的道德基础。

广泛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联合奖惩

目前在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企业和商家行为的合规程度较低。企业在市场中的经营和交易行为缺乏足够的规则约束,而且有些违规行为得不到惩罚,使得消费者对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越发不信任。有的企业出现“虚构原价”“库存不实”“虚假承诺”等行为,不仅不能让消费者得到实惠,反而欺诈了消费者,且扰乱了行业秩序、破坏了竞争规则。正是由于缺乏明确的行业规则和行政约束,缺乏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惩罚条款,商家才如此胆大妄为。

要想减少和消除电子商务领域破坏行业秩序和竞争原则等行为,《指导意见》指出必须广泛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联合奖惩。联合奖惩主要有四个举措: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力度、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严厉打击整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首先,必须让企业和商家意识到信用信息的作用,良好的信用信息能够为信用主体在商务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带来便利,激励信用主体诚信经营、公示更多的生产经营信息和商贸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其次,也要让企业和商家意识到不良的信用信息会使信用主体受到惩罚,在商贸活动和融资授信中处处受限,约束企业在电子商务中的不良行为,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再者,《指导意见》中明确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和整治力度,对于失信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严惩,加大了失信行为的成本。通过联合奖惩制度惩恶扬善、规范商贸行为,优化电子商务市场交易环境。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指导意见》还以诚信文化建设、法规标准建设、各部门加强组织和协调三方面作为保障措施,使制度、标准、文化在有组织协调的情况下有序落地推进。期待并相信《指导意见》的发布与实施将有利地推进电子商务领域的健康与快速发展。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信用管理学科带头人、信用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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