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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东废旧有色金属拆解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天津市信用平台
案号 | (2016)津0106执13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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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天津美东废旧有色金属拆解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姓名 | 王晓冬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红民初字第700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截止到2016年2月25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9489965.29元及利息35414.89元、罚息22633.55元、复利80.24元以及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号:12010120140000945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如被告天津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到期不能给付上述款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可依法与被告王建雨协议就抵押的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瑜芳园4-3-102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在所得价款5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天津北方亚太有限公司、天津美东废旧有色金属拆解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王建雨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事项在2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2089 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7089元,由被告天津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北方亚太有限公司、天津美东废旧有色金属拆解有限公司、王建雨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发布时间 | 20161115 |
立案时间 | 20160712 |
已履行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