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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草安堂药品销售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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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天津市草安堂药品销售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04MA06K55N5X
法定代表人 马学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监 开队罚〔 2020 〕 25-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待售的PITTA口罩(蓝绿黑、每袋3枚3色)6袋、PITTA口罩(红紫粉、每袋3枚3色)8袋、PITTA口罩(绿、每袋3枚)4袋、PITTA口罩(黑、98%CUT、每袋3枚)83袋、PITTA口罩(黑、每袋3枚)11袋、PITTA口罩(粉黄蓝、每袋3枚3色)17袋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其中PITTA口罩(粉黄蓝、每袋3枚3色)未明码标价。 因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在特殊时期(新冠肺炎防控时期、天津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时期),口罩(不按医疗器械管理的)属于防护产品关系到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过调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上述口罩,在其分公司销售,无进销货相关票据、记录,据当事人口述上述口罩中外包装为红紫粉色和绿色的进价是40元/袋,外包装为黑色98%CUT的进价是35元/袋,其余的三种进货价都是30元/袋。当事人现场待售产品货值6410元(48元/袋*6袋+65元/袋*8袋+65元/袋*4袋+58元/袋*83袋+48元/袋*11袋=641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口罩的进销货票据及相关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违法事实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2)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2)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其他-没收口罩
处罚内容 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在特殊时期(新冠肺炎防控时期新冠肺炎防控时期、天津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时期),且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关系到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故应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2)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PITTA口罩(蓝绿黑、每袋3枚3色)6袋、PITTA口罩(红紫粉、每袋3枚3色)8袋、PITTA口罩(绿、每袋3枚)4袋、PITTA口罩(黑、98%CUT、每袋3枚)83袋、PITTA口罩(黑、每袋3枚)11袋、PITTA口罩(粉黄蓝、每袋3枚3色)17袋;2、罚款100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PITTA口罩(蓝绿黑、每袋3枚3色)6袋、PITTA口罩(红紫粉、每袋3枚3色)8袋、PITTA口罩(绿、每袋3枚)4袋、PITTA口罩(黑、98%CUT、每袋3枚)83袋、PITTA口罩(黑、每袋3枚)11袋、PITTA口罩(粉黄蓝、每袋3枚3色)17袋;2、罚款105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26
处罚机关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