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天津拾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天津拾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04MA06Q4DR9A
法定代表人 陈卓譞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监开队罚〔2020〕4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个人防护用品
违法事实 2020年2月8日,我局在对天津拾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住所内存放的3M口罩(8922C)11箱(其中10箱24盒/箱,1箱只有22盒)、3M口罩(8822)1箱(7盒/箱)、鞋套45箱(100对/箱)、Tyvek防护服(G-3456R PLUS Coverall)32箱(50盒/箱)、DuPont Tyvek Soft Wear Ⅲ型1422A fabvic防护服1箱(100袋/箱)、Pont牌防护服(800J型)33箱(25袋/箱)、GREEN GUARD牌防护服13箱(24袋/箱)、护目镜9箱(100袋/箱)、防护服8箱(30袋/箱)、MASK GREEN TECH牌5000防护用口罩24箱(1000个/箱)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涉嫌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个人防护用品予以扣押。2020年1月29日,当事人委托天津祥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从韩国进口3M口罩(8822)1箱(7盒/箱)、鞋套45箱(100对/箱)、Tyvek防护服(G-3456R PLUS Coverall)32箱(50盒/箱)、Pont牌防护服(800J型)33箱(25袋/箱)、GREEN GUARD牌防护服13箱(24袋/箱)、护目镜9箱(100袋/箱)、防护服8箱(30袋/箱)、MASK GREEN TECH牌5000防护用口罩24箱(1000个/箱),另有,当事人从客户处获赠DuPont Tyvek Soft Wear Ⅲ型1422A fabvic防护服1箱(100袋/箱),上述9款个人防护用品均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因上述当事人委托天津祥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的8款个人防护用品系贵阳市人民政府贵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当事人采购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上述当事人从客户处获赠的1款防护服系当事人免费派发给员工用于防护,鉴于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各地防护物资供应均十分紧张,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我局于2020年2月13日依法对上述9款个人防护用品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2020年1月29日,当事人委托天津祥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从韩国进口3M口罩(8922C)11箱(24盒/箱)用于销售,该产品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上述行为满足销售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该产品10个/盒,共购进2640个,进货价格为15元/个,销售了20个,因销售对象为当事人的员工及员工的亲友,故销售价格仍为15元/个,本案货值金额39600元,无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七)条第4项(2)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其他-没收口罩
处罚内容 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个人防护用品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oooooo(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所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受贵阳市人民政府贵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采购个人防护用品,虽然采购的个人防护用品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但其属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防护物资,鉴于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应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七)条第1项(5)的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向普通消费者销售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3M口罩(8922C),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七)条第4项(2)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向贵阳市人民政府贵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销售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个人防护用品用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鉴于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七)条第1项(5)"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oooooo(5)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向普通消费者销售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3M口罩(8922C),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3M口罩(8922C)2620个;2.并处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792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23
处罚机关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