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天津市仙鹤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天津市仙鹤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04300567631R
法定代表人 伏开敬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监开队罚〔2020〕2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哄抬价格
违法事实 2020年1月24日我局接举报人举报,举报称天津市仙鹤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消毒商品及口罩有哄抬物价的行为,我局于2020年1月24日对天津市仙鹤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至案发时下属10家续存开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连锁门店),分公司(连锁门店)销售商品由当事人配货,销售价格、会员价格及促销活动由当事人制定。当事人销售的商品编号:当事人销售的商品编号:401300445、商品规格:100ML、商品名称:利尔康酒精消毒液75%的商品2020年1月19日最后一笔销售价格为2元/瓶,成本金额为1.15元/瓶,进销差价率为74%(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下同)。当事人销售的商品编号:401300446、商品规格:500ML、商品名称:利尔康酒精消毒液75%的商品2020年1月19日最后一笔销售价格为6.3元/瓶,成本金额为4元/瓶,进销差价率为58%,自2020年1月24日价格为16元/瓶。当事人销售的商品编号:401200026、商品规格:500g、商品名称:84消毒液的商品2020年1月19日最后一笔销售价格为1.8元/瓶,成本金额为0.9元/瓶,进销差价率为100%。当事人销售的商品编号:608902023、商品规格:1包、商品名称:明星口罩的商品2020年1月19日前未销售,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1月26日的销售价格为18元/包,成本金额为4元/包,进销差价率为300%;商品编号:608902024、商品规格:1包、商品名称:冠华103口罩的商品2020年1月19日前未销售,2020年1月22日的销售价格为20元/包,成本金额为2.7元/包,进销差价率为641%,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1月26日的销售价格为13.8元/包,成本金额为2.7元/包,进销差价率为411%;商品编号:608902026、商品规格:1包、商品名称:艾菲尔口罩的商品2020年1月19日前未销售,2020年1月22日的销售价格为22元/包,成本金额为3.5元/包,进销差价率为529%,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1月26日的销售价格为18元/包,成本金额为3.5元/包,进销差价率为414%;商品编号:608902029、商品规格:LX-PM2.5大号1个装、商品名称:白云山敬修堂PM2.5防护口罩的商品2020年1月19日前未销售,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1月26日的销售价格为35元/袋,成本金额为12.3元/袋,进销差价率为185%;商品编号:608902030、商品规格:LX-PM2.5大号3个装、商品名称:白云山敬修堂PM2.5防护口罩的商品2020年1月19日未销售,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1月26日的销售价格为28元/袋,成本金额为9.27元/袋,进销差价率为202%。在成本未变的情况下,当事人销售的商品编号:506000044、商品规格:20片、批号为190701、商品名称:一次性口罩(蓝色)的商品2020年1月22日销售价格由4.5元/盒上涨到25元/盒,涨幅456%;商品编号:506000056、商品规格:20片、批号为190701、商品名称:一次性口罩(黑色)的商品2020年1月22日销售价格由4.5元/盒上涨到10元/盒,涨幅122%;商品编号:506000083、商品规格:17cm*9cm-3p*1只、商品名称:(稳健)医用护理口罩(挂耳型)的商品2020年1月22日前的销售价格为1.4元/袋,2020年1月23日销售价格为3元/袋,涨幅为114%;商品编号:506000096、商品规格:1只、商品名称:P2型活性炭安全口罩的商品2020年1月22日前的销售价格为58元/盒,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1月26日的销售价格为138元/盒,涨幅为138%;商品编号:506000097、商品规格:1只、商品名称:P2型安全口罩的商品2020年1月22日前的销售价格为50元/盒,2020年1月22日、2020年1月23日的销售价格为138元/盒,涨幅为176%。当事人行为符合哄抬价格的构成要件,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合法销售或者收费票据,该案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警告
处罚内容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天津市自2020年1月24日零时启动天津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情节,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24
处罚机关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