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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兴三食品便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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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兴三食品便利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20103MA069TWN20
法定代表人 尹三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西市监稽价罚[2020] 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接到群众举报称河西区大沽南路的“京东便利店”高价销售84消毒液,请求我局调查处理。我局接到举报后于2020年1月30日到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为个体经营者尹三福经营,确有上述84消毒液在销售,另外还有口罩在销售,均没有明码标价,且售价高于上述产品的市场价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同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在疫情发生后,大幅度提高84消毒液、防雾霾口罩销售价格的行为,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18年1月24日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9号楼底商开始经营。2020年1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正在销售的“舒誉”牌净含量518g/瓶的84消毒液3瓶、“威猛先生”牌净含量500g的84消毒液7瓶、防雾霾口罩48个、普通棉布口罩95个均没有明码标价。当事人自称在疫情发生后以5元/瓶的价格购进上述“舒誉”牌84消毒液,以6元/个的价格购进防雾霾口罩,购进后大幅度提高售价,分别以10元一15元/瓶、15元/个的高价对外销售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及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罚款505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12
处罚机关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