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天津天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八药店

信息来源: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天津天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八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2MA06E4X69B
法定代表人 谭晓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武市监稽罚〔2020〕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本机关2020年1月27日接到群众举报,于2020年1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初步核查,你(单位)销售霾菲儿PM2.5口罩,进销差价为350%,其余4类口罩进销差价在150%-191%不等,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2020年1月30日依法对你(单位)哄抬价格的行为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你(单位)1月23日购进霾菲儿PM2.5口罩,进价4元,售价18元,购销差价率350%,销售数量50盒;防霾口罩(立体型棉布)儿童带阀,进价7元,售价18元,购销差价率157%,销售数量40只;儿童独立口罩,进价4元,售价10元,购销差价率150%,销售数量20只;防霾口罩立体型棉布(成人带阀),进价7元,售价18元,购销差价率157%,销售数量30只;立体防尘口罩(不代阀)绿箭,进价6.5元,售价18元,购销差价率176%,销售数量15只;哄抬价格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哄抬价格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62.5元;2、罚款8812.5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17625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13
处罚机关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