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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昊萱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武清区下朱庄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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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天津市昊萱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武清区下朱庄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2MA07741258
法定代表人 刘春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武市监稽罚[2020]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单位未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 定》笫十三条笫(一)项所指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因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期间,未明码标价的口罩和抗病毒口服液属于疫情期间重要商 品, 并且已引发 媒体报递,造成 社会影响较大。根据《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于规定》第八条 第(四)项之规定,予以从重处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笫( 一)项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改正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 5000 元
处罚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 政 处 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因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期间,未明码标价的口罩和抗病毒口服液属于疫情期间重要商 品, 并且已引发 媒体报递,造成 社会影响较大。根据《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于规定》第八条 第(四)项之规定,予以从重处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笫( 一)项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改正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 5000 元,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缴款通知书》载明的方式办理缴款手续,根 据《价格违法行为行 政 处 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因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期间,未明码标价的口罩和抗病毒口服液属于疫情期间重要商 品, 并且已引发 媒体报递,造成 社会影响较大。根据《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于规定》第八条 第(四)项之规定,予以从重处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笫( 一)项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改正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 5000 元,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缴款通知书》载明的方式办理缴款手续,根 据《价格违法行为行 政 处 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2/05
处罚机关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