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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信用中国(天津和平)>>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行政处罚信息
天津市河西区任维超猪肉销售铺
信息来源: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天津市河西区任维超猪肉销售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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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20103MA06R4U953 |
法定代表人 | 任维超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西市监价罚[202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疫情期间通过网售平台哄抬物价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其在饿了么平台开办网 店, 曾于2020年1月28日疫情期间通过网店售卖的疲莱进价为 16 元/lkg, 售价为47.o元/lkg, 购销差价幅度达到197.5%, 售卖的大白菜进价为9元/lkg, 售价为22.5元/lkg,购销差价幅度达到150%。由于当事人无法统计涉案商品的实际利润,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满足哄抬 价格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 |
处罚依据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责令 当事 人改正违法行为 , 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 罚款 20000 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2/06 |
处罚机关 |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