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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 天津四单位发通知
来源 :信用天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2-14
市科技局 市教委 市卫生健康委 市科协关于从事科研活动
有关单位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
津科监[2020]1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科技部《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科技部 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203号)等文件对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作出的明确要求,现就有关工作进行提示并进一步抓好落实,通知如下。
一、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医疗机构、社会组织等是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在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等科研活动任务时,要将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开展常态化管理,强化责任传导,确保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日常教育引导。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各类科技活动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或提醒;督促项目团队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加强对团队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教育和管理。确保科研人员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三、建立完整的科研活动原始记录生成和管理制度。确保本单位科研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可靠,做到保存得当,不得丢失或不当转移,做到原始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四、对本单位拟公布的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技进展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督促项目负责人、团队负责人、导师等要对拟发表的论文严格把好学术关、诚信关,确保发表的论文严谨规范、数据真实。
五、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鼓励发表高质量论文,包括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不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奖励奖金挂钩,不使用各类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奖励论文发表。
六、及时主动纠正本单位人员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等方面的问题。对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通过谈话提醒等方式指导相关人员及时改正;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所涉及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说明问题,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阻挠、干扰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八、建立健全重大科研诚信案件信息报送机制,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对重大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及结果按要求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报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九、在申请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等科研活动任务时要对落实主体责任相关事项作出明确承诺。对不实承诺或违背承诺的,依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关于“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获得科研活动审批”的规定进行处理并限期整改。
十、在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方面主体责任履行存在较多问题的单位,将列为重点监督对象。
联系电话:
市科技局:022—58832881;
市教委:022—83215357;
市卫生健康委:022—23337758;
市科协:022—27122522。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0年11月17日
市科技局 市教委 市卫生健康委 市科协关于发布天津市科研诚信提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现发布《天津市科研诚信提醒十条》,对涉及广大科研人员科研诚信重要事项予以提醒,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生态环境。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0年11月17日
天津市科研诚信提醒十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科研诚信建设,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活动规范,树立良好作风学风,营造风清气正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规〔2017〕10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我市科研人员科研诚信重要事项予以提醒。
第一条 自觉遵守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开展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研活动。
第二条 自觉践行、大力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崇尚学术民主、坚守诚信底线、坚决避免浮夸浮躁、投机取巧,坚决破除科研领域“圈子”文化。
第三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申报过程中,项目申请人应保证申请书内容真实、合理,不得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等;不得使用存在伪造、篡改、抄袭剽窃、委托“第三方”代写或代投以及同行评议造假等科研不端行为的研究成果作为申请材料;不得伪造单位或个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申请项目;不得以内容相同或相近选题重复申请项目。
第四条 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指标,不得违背约定要求、随意降低目标任务;不得弄虚作假,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不得无理拒绝、扰乱项目正常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应如实记录并妥善保存科研活动全过程数据资料,确保原始记录及时、准确、完整,保存得当,做到可查询、可追溯,不得伪造、篡改、漏记数据,或有选择地记录数据以获得特定的结果。
第六条 要确保待发表论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原创性。不得抄袭剽窃,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等;不得买卖、代写论文;不得一稿多投或低水平重复发表论文挤占浪费学术资源;不得虚构同行评议意见。合理引用他人观点或研究成果,准确列入参考文献,不得列入非相关文献和资助项目、不得为提高文章被引率而自引或相互引用。
第七条 评审评估专家应知责明责参与各类评审评估咨询活动。不得接受相关人员的请托及利益输送,贬低或者有失客观地评议他人学术思想或研究成果;不得抄袭、剽窃、泄漏评审评估对象的学术思想或研究成果。严格遵守声明与回避原则,不得故意隐瞒利益冲突,参加利益相关人的评审评估咨询等活动。
第八条 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科研活动信息公开与保密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披露需保密的相关信息。对应经而未经相关单位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向外界透露。
第九条 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和证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问题,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第十条 有关人员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诚实守信。严格遵循科学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和行为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加强自我规范与自我约束,切实维护好自身科研信用,争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