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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 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来源 :发改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7-02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精神,落实《天津市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津发改财金〔2018〕418号)、《市发展改革委党组关于更好服务企业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措施(试行)》(津发改党〔2017〕91号)要求,提高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水平,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公平、公正、高效,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信用信息应用范围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市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定政策目标或工作任务、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市级专项资金),在项目申报、资金审核、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等环节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全面应用信用信息。
中央下达我市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信用信息应用方式
(一)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市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导性文件应当规定,需要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申报单位(以下统称申报单位)提供信用承诺书。申报单位根据市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诚实守信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遵守市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相关规定以及违约责任做出书面信用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规章、规章和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并接受市发展改革委的信用体系监督管理。
(二)审核实行信用审查制。市级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过程中,应当把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申报单位出具的信用报告作为审核要件。各区发展改革委或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优先推荐信用状况良好的申报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在市级专项资金安排工作中,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管理机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申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市级专项资金;对有失信行为的申报单位,酌情减少或不予安排市级专项资金。
(三)事中实行信用监督制。市级专项资金审核发放后,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实行信用监督制。根据项目周期,视不同情况,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市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进行信用审查,形成信用报告提交市发展改革委,对发现的失信行为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四)评价采用信用评估制。市级专项资金评价采用信用评估制。按照项目上报完成时间,由相关主管部门引入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依据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对照核实,评估市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遵守信用承诺情况,形成信用报告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对发现的失信行为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三、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引入流程
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公告、报名和专家评审等程序,引入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承担费用。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接资金申报单位,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按照工作计划要求,在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逐步开展相关信用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报告并反馈。
四、建立市级专项资金管理的失信惩戒制度
市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在相关部门对其违法违纪违规事项处理的基础上,由市发展改革委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实施以下失信惩戒措施:
(一)申报单位存在失信行为的,根据失信情节,对其申报市级专项资金项目的资格予以限制。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申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各类市级专项资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内不得申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各类市级专项资金,并按比例收回已拨付资金。
将相关申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失信行为将记入信用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
(二)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对申报单位会计报表、信用信息等资料出具不实鉴定报告的,市发展改革委在三年内不采信其为所有申报市级专项资金项目出具的鉴定报告。
将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
(三)申报组织单位推荐的申报单位存在失信行为,以及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本地区、本领域骗取、套取或挤占挪用市级专项资金等问题突出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酌情调减相关申报组织单位下年度申报市级专项资金时的安排额度;情节特别严重的,下年度不予安排。
附件:1. 市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2. 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资质要求
附件1
信用承诺书
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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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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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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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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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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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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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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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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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内容 |
1、本单位近三年纳税信用、银行信用、企业信用等均状况良好,无失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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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有申报材料均依据相关要求,据实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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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项资金获批后将严格按规定和规划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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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违背以上承诺,愿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并同意有关部门将此失信行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如实予以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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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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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公章) 时间: |
附件2
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资质要求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具有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全面评测、记录并科学评估申请企业的信用状况。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管理规范且具有信息数据安全管理措施;
(三)信用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记录;
(四)优先考虑经依法批准或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