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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内容保障管理办法

来源 :信用天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9-0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内容保障机制,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把控网站内容质量,规范信息发布流程,树立网站良好形象,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信用中国(天津)网站是宣传和展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窗口,网站应设置信用动态、政策法规、信息公示、信用服务、信用应用、诚信宣传等栏目,提供信用承诺、自主申报、信用查询、异议申诉等服务功能。

第三条 网站发布信息须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涉密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五条 网站发布信息应符合以下规范:

(一) 政治立场鲜明。无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利益的信息内容。

(二) 主题积极向上。信息选材有感染力、影响力;无民族歧视,封建迷信、散布谣言、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信息内容。

(三) 内容真实有效。把握信息时效性,信息发布及时,符合国家政策及我市诚信建设工作情况。

(四) 表述准确无误。信息素材需保证角度新颖,逻辑严密,重点突出诚信建设工作进展及特色亮点工作,语言流畅无误。

第六条 禁止发布涉及以下九种情况的信息:

(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应遵循分工负责、合力共建,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利企便民的原则。建立领导监督,各部门配合的网站内容保障机制。

第八条 中心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提供网站维护保障:

(一)信息应用部负责工作包括:组织开展网站开发运维、核准备案、栏目设置和功能配置等相关工作,提供信用承诺、自主申报等信用应用和信用服务功能内容保障。

(二)信息资源部负责工作包括:组织开展网站安全评测、应急演练,提供信用信息公示和查询等功能内容保障。

(三)信用监测部负责工作包括:组织开展政务门户网站自查整改,提供信用动态、政策法规、诚信宣传等信息发布类栏目内容保障。

第九条 原创信息发布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根据信息来源实行分类分级审查审批。信息发布提出单位应确保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区级部门报送原创信息需经区部门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市级部门报送原创信息需经报送处室审核、报处室负责同志审批;市公共信用中心各部门报送原创信息需经部门审核,报送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网站信息发布和审核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同一条信息须经两人确认方可发布,网站信息发布人员和审核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信息意识,并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对编报的信息应在内容筛选、文字加工、核对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信息质量。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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