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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信用天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9-30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4月30日
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守法诚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依法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信息记录归集、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
第四条 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人社行政部门在市人社行政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记录归集
第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信息由市、区人社行政部门分别负责记录,区人社行政部门记录的,应向市人社行政部门归集。需要纳入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信用信息,由市人社行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条 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应当准确、完整,市、区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不得篡改、虚构、隐匿或者违规删除信用信息,不得泄露未经授权公开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分级评价
第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主要依据其遵守职业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协议以及年度培训质量评估等方面的情况和结果确定,一般分为四个等级:A+级(优秀)、A级(良好)、B级(一般)、C级(较差)。
第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价为A+级(优秀):
(一)近两年内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近两年内无违反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协议行为的;
(三)上年度培训质量评估结果在90分及以上的。
第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价为A级(良好):
(一)近一年内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近一年内无因违反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协议受到下达整改函及以上处理的;
(三)上年度培训质量评估结果在80分及以上的。
第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B级(一般):
(一)近一年内因违反职业培训相关法律法规被查处,但能及时纠正,未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近一年内因违反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协议,受到暂停政府补贴职业培训1年以上处理的;
(三)上年度培训质量评估结果在70分至79分的。
第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C级(较差):
(一)近一年内因违反职业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近一年内因违反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协议,受到解除协议处理的;
(三)上年度培训质量评估结果在69分及以下的。
第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结果实行动态调整,评价周期为一年。
第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等级的评价程序如下:
(一)区人社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等级信息进行收集和记录,并将汇总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市人社行政部门;
(二)市人社行政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经公示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对评价为A+级(优秀)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以下方面给予激励措施:
(一)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申请承担新型学徒制、项目定制等项目培训;
(二)申请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对评价为A级(良好)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以下方面给予激励措施:
(一)在区级重点培训项目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选择对象;
(二)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对评价为B级(一般)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第十七条 对评价为C级(较差)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加大检查频次;
(二)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的,依法限制申请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到市、区人社行政部门申请查询信用等级信息,对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用等级信息,可通过信用中国(天津)网站查询。
第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认为自身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应用和信用分级评价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第二十条 市人社行政部门接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提出的异议申请后,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如需向相关部门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 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