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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信用天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5-10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等级

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院校,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等文件精神,依据人社部和我市相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普通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支持普通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各类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各类院校申请面向本院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参照《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19800号)执行;申请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参照《市人社局关于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津人社办发〔202086号,以下简称《通告》)执行。

二、关于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范围

我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范围为: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以下简称《职业分类大典》)中由人社部门组织实施的,且有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技能类职业(具体职业范围见附件),准入类职业除外。二是2015年以来人社部发布的,且有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技能类新职业(工种)。今后,新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且由人社部门组织实施的技能类职业和人社部发布的技能类新职业(工种),均可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请开展技能类新职业或近年来培训鉴定相对较少职业(附件中加“#”标识)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时,可不受《通告》中关于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经历和人员数量的条件限制。

行业部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范围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范围

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的企业(以下简称“备案企业”)可面向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及在企业实习人员等各类用工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支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建设的重点产业人才创新创业联盟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备案的联盟内龙头企业,可面向产业联盟其他成员企业的在岗职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企业可依据《职业分类大典》和人社部新发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自主确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对《职业分类大典》未列入但企业生产经营中实际存在的技能类岗位,可按照相邻相近原则对应到《职业分类大典》内职业(工种)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四、关于企业自主开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范事项

备案企业可根据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本企业工种(岗位)需要,在不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前提下,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申报条件进行适当调整;对无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备案企业可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自主开发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范。调整情况及自主开发的认定工作规范按规定程序完成备案后,可在本企业范围内实施。

五、关于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方式

备案企业可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融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等多种模式;可根据自身技术优势和认定的职业特点,利用互联网、手机APP等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线上考核、远程监控等手段,创新认定方式;可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要求,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竞赛活动,竞赛结果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衔接。支持企业职工参加国家及我市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对在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可按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联系人:吕本顺;联系电话:28230246

2021419

(市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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