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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信用天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5-08

市安全监管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安全监管局:

2014年市安全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天津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津安监管法〔2014〕14号)。由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已进行了修改,现将我市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听证的程序进行相应的修改,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听证会安排流程

2. 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内容提要

2017年7月27日

(联系人:刘菁;联系电话:28208800)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天津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罚款为2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5万元以上。

第四条 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高效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五条 安全监管部门做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下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六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监管部门告知之日起3日内,向其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或者提出后又撤回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第七条 听证申请书须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请求听证的目的;

(三)申辩理由及依据;

(四)申请递交的安全监管部门名称;

(五)提交申请书的日期;

(六)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
    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当事人依法申请听证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受理。听证申请超过本听证程序规定的申请期限、听证范围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

第十条 符合听证条件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会。

第十一条  听证由拟作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具体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以下简称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员和翻译。

第十三条 听证设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听证员一名以上四名以下,协助主持人组织听证;书记员一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和其他事务。

每次听证的具体组织形式,由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指定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主持人、听证员或者书记员。

第十四条 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持有《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并经过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培训考核。

主持人应由在安全监管部门从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终止;

(五)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组织质证和辩论;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七)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举行听证前,主持人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拟订或者组织听证员共同拟订询问提纲;

(二)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组织形式,主持人及听证员的姓名、职务,当事人参加听证的有关权利和注意事项;

(三)将听证的有关事项通知本案的调查人员;

(四)公开听证的,应将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进行公告;

(五)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第十七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预定格式的《听证会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十八条 主持人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申请回避权、委托代理权、陈述申辩权、举证质证权,同时负有提交授权委托书,如实回答主持人提问、遵守听证纪律的义务。

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应当于听证举行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申请延期听证的理由。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条 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对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由当事人事先提出,由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公开进行的听证,应当允许群众旁听。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调查人员;

(二)是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听证调查程序开始前提出。

第二十三条  在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后,主持人应中止听证程序,并报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决定回避的,应在3日内重新指定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并重新开始听证程序。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驳回申请的,恢复已进行的听证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认为有本听证程序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被指定担任听证职务之日起3日内,自行回避,并报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二十七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介绍听证员和书记员。询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否要求回避。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处罚依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质证和辩论;

(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八条 听证过程应当由书记员制作预定格式的《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件名称;

(二)主持听证机关,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和职务;

(四)听证参加人姓名和职务;

(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其他有关听证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笔录》中的证人陈述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当事人或者证人认为听证笔录有误的,应当允许其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或者证人审核无误后,书记员应要求其签名或者按指印。拒绝签名或者按指印的,由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会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条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人员违反听证秩序或会场纪律的,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进行听证的;

(三)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

(四)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场作证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三)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

(四)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变更,不适用听证程序的;

(五)出现其他需要终止听证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组织听证会组成人员依法对案件作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写出《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和案件有关材料一并报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听证会组成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如实报告。

《听证会报告书》内容包括: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过程的基本情况;

(五)调查人员认定的主要事实和处理意见;

(六)当事人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七)处理意见和建议。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可以组织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

第三十四条 案审委或者安全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对案件有关材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笔录》、《听证会报告书》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安监管法〔2014〕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听证会安排流程

流程及時間

内 容

1.听证准备阶段

1.书记员核实调查人员、当事人(委托人)及代理人是否到会。请调查人员、当事人及代理人入席,听证主持人入席。

2.书记员宣读听证纪律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主持人介绍主持人、书记员。出示证件,请当事人过目。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核实听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调查人员身份。请双方提交证件并请对方过目。

4.主持人告知听证参加人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

5.主持人宣布案由和听证开始。

2.听证调查阶段

1.请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2.请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本案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可以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如有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也请提交听证会。

3.双方辩论阶段(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双方可就案件的性质.情节.处罚的依据.处罚建议及出示证据进行辩论)

1.案件调查人员发言。

2. 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发言。

4.双方最后陈述

1.案件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2.经过质证和辩论,双方就案件事实以及法律适用的意见和争议焦点已经基本清楚,现在辩论结束。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请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3.听证会结束(根据听证笔录写出听证报告上报本局负责人)。

备注:当事人、调查人员对《听证笔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附件2

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内容提要

一、核实调查人员、当事人“委托人”及代理人是否到会

听证员(书记员):调查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经到达会场并签到完毕。

当事人×××单位×××、×××已经到达会场并签到完毕。

×××单位代理人×××律师已经到达会场并签到完毕。

二、请调查人员、当事人及代理人入席

听证员(书记员):调查人员、当事人及代理人入席完毕。

三、请听证主持人入席

听证员(书记员):听证主持人入席完毕。

四、宣布听证会纪律

听证员(书记员):请安静!现在我宣布听证会纪律:

(一)听证参加人应如实回答主持人提出的问题,未经主持人许可不得向对方及到会证人发问,不得使用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不得打断对方发言,不得随意走动,不得无故中途退场,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听证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发言、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听证活动的行为。如中途退场,请由工作人员引领。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用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

(三)本案的证人不得参加旁听。

(四)未经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

(五)听证会场内禁止吸烟。

(六)关闭通讯工具。

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训诫,提出警告,不听劝阻的,责令退出会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督促调查人员、当事人及代理人关闭手机

听证员(书记员):经确认,调查人员、当事人和代理人已经关闭手机。

六、宣布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听证员(书记员):现在我宣布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七、请主持人主持本次听证会

听证员(书记员):下面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志主持本次听证会。

主持人:各位好,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派,由我主持本次行政处罚听证会。

×××同志担任听证会听证员,×××同志担任听证会书记员。

该安排,会前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

主持人:请调查人员核对我们的证件。有无异议?

(调查人员核对主持人、书记员的证件。)

调查人员:回答。

主持人:请当事人核对我们的证件。有无异议?

(当事人核对主持人、书记员的证件。)

当事人:回答。

主持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请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

当事人:回答。

主持人:本案调查人员,请陈述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并出示证件。请工作人员核对。交当事人核对。

调查人员:我是×××,工作单位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务是×××,这是我的证件,请核对。

调查人员:我是×××,工作单位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务是×××,这是我的证件,请核对。

(工作人员核对调查人员证件,并交当事人核对。)

当事人:回答。

主持人:当事人及代理人,请陈述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并出示有关证明、证件。请工作人员核对。交案件调查人员核对。

当事人:我是×××,工作单位是×××单位,职务是×××。身份证号:×××,这是我的身份证,请核对。

代理人:我是×××,工作单位是×××,职务是律师,是×××单位代理人。身份证号:×××,律师证号:×××,这是我的身份证和律师证,请核对。

(工作人员核对当事人和代理人证件,并交案件调查人员核对。)

调查人员:回答。

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你们对当事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调查人员:回答。

主持人:当事人,你们对案件调查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当事人:回答。

主持人:经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三方核对,对参加本次听证会的人员身份无异议,当事人未申请主持人回避。

我宣布,听证会正式开始。

主持人:根据×××单位的听证申请,该单位收到×安监管罚告字(××)第(××)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安监管听告字(××)第(××)号《听证告知书》后,对有关行政处罚存在异议,向本机关申请听证。

本机关应×××单位的听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本次听证会。当事人不承担本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主持人:首先,请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内容略。

主持人:请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本案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申辩。

内容略。

主持人:请案件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申辩发表意见。

内容略。

主持人:当事人,你对案件调查人员的发言有什么意见?

内容略。

主持人:请案件调查人员做最后陈述。

内容略。

主持人:当事人,请做最后陈述。

内容略。

主持人:书记员,是否对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陈述的意见作了完整记录?

书记员:已经对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陈述的意见作了完整记录。

主持人:我宣布本次听证会结束。

请工作人员将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文章关键字: 当事人 主持人 人员 行政 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