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0年节能监察计划的通知

来源 :信用天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3-26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0

节能监察计划的通知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依法推动节能工作,提高全社会能源利用效率,依据《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节能监察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20年节能监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

监察对象:钢铁、化工、石化、建材等高耗能行业的重点用能企业。

监察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的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监察结果处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区节能主管部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二条进行处理。

(二)高耗能落后设备淘汰情况专项监察

监察对象:电机、风机、空压机、变压器、泵等重点用能设备的使用企业。

监察内容:是否使用国家《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内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监察结果处理: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区节能主管部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理。

(三)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专项监察

监察对象:2019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

监察内容:是否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指定并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实施能源审计并落实节能措施,是否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是否积极建设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监察结果处理:对未落实节能管理制度的重点用能单位,按照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的分级管理原则,由其节能主管部门依据《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情况专项监察

监察对象:2019年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监察内容:是否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规定。

监察结果处理: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节能审查权限,由同级节能主管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处理。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节能监察执法要求

节能主管部门要联合工业、建筑、公共机构、商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和统计、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合力开展节能监察。要借助现有市级节能监察工作力量,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和《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916号),规范节能监察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

(二)坚持节能监察与服务相结合

在节能监察执法过程中,要主动向被监察单位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针对发现的不合理用能行为提出改进建议,帮助被监察单位挖掘节能潜力,提供义务的节能服务。

(三)强化节能监察结果运用

要加大节能监察执法力度,向社会公开节能监察工作情况,依法公布违规企业名单,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要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阶梯电价等手段,充分发挥节能监察的督促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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