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信用中国(天津和平)>>政策法规>>市级政策
关于修订《天津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天津建设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8-20
关于修订《天津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天津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办法》的背景
2016年10月,我委印发了《天津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办法》(津建筑﹝2016﹞511号),奖惩措施对企业诚信经营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增强。2017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住建部出台了一批信用监督、惩戒的文件,如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住建部印发了落实这个文件的分工方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住建部印发了《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结合一年来施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我委对奖惩办法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完善。
二、修订后的《天津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办法》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信用奖惩的适用范围和与行政处罚的关系。信用奖惩,是指在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信用良好的建筑市场主体的奖励激励措施,以及对存在失信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采取的惩戒措施。适用本办法的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对建筑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失信惩戒,应当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后实施,不得以失信惩戒代替行政处罚。
(二)明确了信用等级与招投标挂钩制度。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纳入工程招投标活动资信评审内容。
(三)明确了守信激励措施。对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建筑市场主体,给予奖励性政策支持。主要包括:免予当年资质动态核查,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诚信推介,以及其他奖励性政策支持。
(四)明确了依据失信情形实行分类监管,建立了“重点监管名单”、“黑名单”制度,分别规定了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五种情形和列入“黑名单”的七种情形,明确了相应的监管措施以及移出机制。
(五)明确了信用等级动态调整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主场主体,下调其信用等级,实现信用等级动态调整,对失信主体的威慑进一步增强。
(六)明确了公开曝光措施,在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曝光台,统一发布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结果和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
(七)支持和鼓励有失信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信用,为受到失信惩戒的市场主体修复信用提供了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