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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便民

关于试行“调立裁审执”全链条、一体化金融纠纷化解工作模式的实施办法

来源 :和平区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7-02

为进一步优化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回应辖区金融企业司法需求,实现金融纠纷高效集约化解,现就试行调立裁审执全链条、一体化金融纠纷化解工作模式,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2号司法建议,深化金融领域多元解纷,创建专业高效、有机衔接、高效便民的全链条、一体化金融解纷工作模式,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助推金融和平建设创新发展。

二、工作原则

1.依法公正原则。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程序选择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调解工作的开展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2.高效便民原则。根据金融纠纷实际,灵活确定解纷方式,倡导网上解纷平台等信息化技术的运用,尽可能方便金融消费者,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

3.协调共治原则。要加强人民法院、行业协会及调解组织信息共享,注重发挥合力,促进矛盾预防和源头治理功能的发挥。

三、适用范围

4.本办法适用的案件范围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与金融机构主体之间因金融业务而产生的合同和侵权民事纠纷。

四、工作流程

5.行业联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分流纠纷、联动解纷作用,联合行业协会,共建金融共享法庭,引导金融机构优先适用诉前调解快速化解金融纠纷,实现行业纠纷行内解的良好效果。

6.诉前调解。畅通委托、委派途径,法院、行业协会可将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分流至第三方调解组织。调解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开展调解工作,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经审查无法律规定无效情形也不属于相关监管规定禁止行为的,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加盖调解组织公章。

7.以保促调。金融纠纷专业调解组织受理委托或委派纠纷后,由专人对接,负责跟进材料收集、财产保全、调解分流、诉调对接等工作。法院坚持审慎谦抑、平等保护、严格审查、依法适用,灵活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于有充足履行能力与调解意愿的当事人,采取活封活扣、分段解封的方式,在调解中引导双方理性化解纠纷、主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良影响。对于故意逃避债务的当事人,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效保障债权方合法权益。

8.诉调对接。对于积极参与诉前调解调解后即时履行的企业,可结合参与调解的具体情况,经法院审查后,列入“诚信白名单”;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经申请进入法院司法确认程序,由法官审查后第一时间出具司法确认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对于调解不成的,可直接申请网上立案,无需当事人来院立案,同时不再流转纸质卷宗,减轻当事人诉累。

9.智慧审判。对于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的金融纠纷案件,结合案件情况二次分流至速裁审判团队或专业审判团队。开展要素式审判,适用《金融案件审判要素表》《金融案件要素式裁判文书》,配合使用无书记员庭审记录模式与档案单套制管理模式,实现金融案件集约化、智能化审理。

10.高效执行。成立涉金融案件执行团队,专门处理金融类财产处置案件,分门别类建立案件台账,明确案件承办人及办理进度,通过大力推进执行和解、依法引导当事人协商议价节省拍卖时间等方式加速执行财产变现,促进企业资金回笼。加强《预查废证明》适用力度,有效助力金融不良债务处置。

五、功能作用

11.快速解纷。集诉前调解、立案、速裁、审判、快速执行于一体,将金融审判效能向两端延伸,向前覆盖到诉讼前的矛盾调解,向后延伸至案件的督促执行、快速执行,实现金融纠纷高效集约化解。

12.基层治理。发挥金融协同治理效能,最大限度整合优质调解解纷资源,引导更多金融纠纷以非诉方式实质化解。发挥法院专业化优势,强化对调解组织的常态化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和实战化的矛盾纠纷指导调解,提升调解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13.风险防范。定期召开金融纠纷化解工作联席会议,组织研判金融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就共性问题提出规范性意见建议,推动形成金融审判指导、金融监管部门协调、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体系,提升金融机构服务质量和风险化解能力。

14.普法宣传。开展“订单式”普法,结合企业、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金融问题,金融共享法庭提供庭审观摩、巡回审判、以案说法等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活动,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示范效果。

六、其他

15.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4年6月30日

文章关键字: 金融 纠纷 案件 当事人 宋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