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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平区关于全面推行街道社区“小微权力”清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和平政务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9-30
各有关单位:
现将《和平区关于全面推行街道社区“小微权力”清单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天津市和平区委组织部 天津市和平区民政局
2022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关于全面推行街道社区“小微权力”
清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基层延伸,继续深化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规范街道社区“小微权力”运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就加强街道社区“小微权力”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深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基础,以规范和监督权力运行为重点,着力构建权责明确、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监管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规范街道社区“小微权力”运行,为我区基层治理规范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要求
探索加强街道社区“小微权力”规范化建设思路,使基层组织权力运行更加规范,群众自治民主更加有力有序,基本建成公开透明、权责明确、操作规范、便捷高效和民主自治、相互制约、监督有力的街道社区“小微权力”运行机制,实现对基层干部运用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促使基层干部廉洁干事更规范、服务群众更自觉。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规范“小微权力”运行
1.推动“小微权力”职责具体化。根据社区党委、居委会和居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规定,将社区“小微权力”涉及事项进行细化分解,突出重点,权责对应,实现全覆盖。
2.推动“小微权力”内容清单化。按照社区党委、居委会职责权限,对经费使用、保障救助、对象认定、便民服务等应当行使的微权力,建立正面清单,条理清晰,一目了然。
3.推动“小微权力”运行流程化。按照程序清晰、简捷便民的要求,找准关键节点,对“小微权力”运行流程进行精简再造,形成系列完善完备的流程图,简便易行。
4.推动“小微权力”行使公开化。居委会将“小微权力”清单涉及的各项权力和服务事项、标准等向群众公开,便于接受监督。
(二)进一步加强“小微权力”监督
1.完善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结合基层实际,进一步规范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明确监督主体、内容、权限和程序,健全监督机制,强化日常监督、财务监督和评议监督,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和集体利益。
2.完善基层党员、群众代表监督。将党员、群众代表在基层事务管理中的议事和决策纳入监督程序,突出“议”的环节,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执行,切实发挥党员、群众代表监督作用。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领导,压实责任
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小微权力”规范化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有力抓手,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在区委统一领导下,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自身职能,主动进位,履职尽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街道党工委是推进社区“小微权力”规范化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职责,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形成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大局,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整体推进全区改革发展稳定。
(二)加强宣传,教育培训
各街道党工委要指导社区以广播、宣传单、公开平台和公开栏等形式,加强对“小微权力”清单的宣传,帮助群众了解和掌握清单的权力类别、办理程序,提升服务水平。要将“小微权力”清单的有关要求纳入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培训内容,引导社区干部规范和有效行使权力。
(三)严格考核,督促落实
各街道党工委要将推进社区“小微权力”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实绩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把结果作为党员干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要把社区“小微权力”运行情况作为社区干部年度工作述职考评的一项基本内容。对不认真履行“小微权力”清单的有关要求致使工作进展缓慢、任务落实不到位的,要严格督促整改,对不作为不担当的,要追责问责,确保工作落细落实落地。
附件:1.和平区基层组织“小微权力”清单
2.和平区“小微权力”运行流程及运行流程图
附件1
和平区基层组织“小微权力”清单
序号 |
行政职权 |
||
职权 序号 |
职权名称 |
指导部门 |
|
1 |
1.1 |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
区委组织部 |
2 |
2.1 |
社区矫正对象监管 |
区司法局 |
2.2 |
调查评估 |
||
2.3 |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
||
2.4 |
安置帮教工作 |
||
3 |
3.1 |
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 |
区医保局 |
4 |
4.1 |
残疾人证办理 |
区残联 |
4.2 |
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贴 |
||
5 |
5.1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 |
区卫健委 |
6 |
6.1 |
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6.2 |
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
||
7 |
7.1 |
优抚对象享受定期抚恤金办理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7.2 |
优抚对象享受定期补助金办理 |
||
7.3 |
八一慰问金发放 |
||
7.4 |
退役军人困难临时帮扶救助金发放 |
序号 |
行政职权 |
||
职权 序号 |
职权名称 |
指导部门 |
|
8 |
8.1 |
社区居委会印章管理 |
区民政局 |
8.2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 |
||
8.3 |
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 |
||
8.4 |
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 |
||
8.5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
||
8.6 |
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办理 |
||
9 |
9.1 |
随迁子女入学(转学)学位申请灵 活就业务工人员开具就业证明 |
区教育局 |
10 |
10.1 |
职工重病关爱 |
区总工会 |
附件2
和平区“小微权力”运行流程及运行流程图
1.1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职权名称 |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
法定依据 |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具体转接程序与职责参见《天津市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二章转移和接收、第三章程序与职责。 |
实施机构 |
区委组织部(区党群服务中心) |
运行流程 |
申请—审核—发起—沟通—接收—回执 |
责任事项 |
转出地党组织: 1.了解党员转出原因、去向,符合转出条件的及时办理转出手续。 2.查核、完善党员档案材料,对有问题的经调查核实后出具相关说明材料。 3.督促党员及时到接收地党组织报到。 接收地党组织: 1.对应当接收的党员,一次性告知全部办理要求。 2.查核党员身份,查核无误予以接收并及时向转出地党组织反馈回执;不予接收告知理由。 3.在系统中完善党员信息并更新纸质党员台账信息。 |
党 员组织关系转接权力运行流程图
2.1社区矫正对象监管
职权名称 |
社区矫正对象监管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
实施机构 |
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支队) |
运行流程 |
入矫报到—登记—宣告—监管 |
责任事项 |
1.社区矫正对象入矫报到宣告后,成立矫正小组; 2.对社区矫正对象协助监管,督促完成公益活动; 3.参与违反规定受到训诫或警告的社区矫正对象现场宣告; 4.发现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异常情况及时报属地司法所。 |
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权力运行流程图
2.2调查评估
职权名称 |
调查评估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
实施机构 |
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支队) |
运行流程 |
收文登记—下发委托函—开展调查—形成调查意见 |
责任事项 |
1.辖区司法所收到矫正管理支队转发的委托调查函后,及时联系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所辖居委会综治主任核实居住地信息。 2.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所辖居委会综治主任及时入户走访家庭及居住地信息。 3.调查工作人员及时联系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所辖居委会综治主任核实有关情况。 4.形成《调查笔录》,为召开调查评议会,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提供依据。 |
调查评估权力运行流程图
2.3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职权名称 |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
实施机构 |
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运行流程 |
排查—建立台账—受理—调解—履行协议—回访 |
责任事项 |
1.社区定期开展普遍排查,有针对性开展重点排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苗头隐患分类梳理,建立台账。 2.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案件通过依职权主动受理、依申请依法受理及移送委托受理等方式及时受理调解。 3.人民调解员通过调解前告知、明法析理、说服疏导等方式帮助达成调解协议并督促当事人履行。 4.应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记录。 |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权力运行流程图
2.4安置帮教工作
职权名称 |
安置帮教工作 |
法定依据 |
《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津平安办〔2020〕18号)。 |
实施机构 |
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运行流程 |
接收—核查—立卷—衔接 |
责任事项 |
1.在司法所指导下,及时做好刚入监人员及预释放人员信息核查、反馈工作。 2.社区及时成立帮教小组,按照要求通过电话、微信、视频、走访等形式做好帮扶工作。 3.按时参加司法所安置帮教工作每月例会,对辖区内帮教对象相应住处报送并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比对。 4.卷宗立卷后,社区综治社工领取安置帮教卷,按要求据实填写。 5.刑满释放人员出监后,社区工作人员配合司法所做好具体衔接事宜。 |
安置帮教工作权力运行流程图
3.1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
职权名称 |
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 |
法定依据 |
按照《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市或按规定在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含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大病保险、其他医疗补助保险报销或商业保险赔付后,累计个人负担部分给予救助,救助比例为50%,家庭救助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 |
实施机构 |
区医保局(办公室)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核查—公示—复核—发放 |
责任事项 |
1.向申请人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出行政给付或者不予行政给付的决定,不予给付的告知理由。 4.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给予给付,信息公开。 5.对于给付结果进行监督、核实。 |
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
权力运行流程图
4.1残疾人证办理
职权名称 |
残疾人证办理 |
法定依据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残疾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审批监管及追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残联〔2016〕66号) |
实施机构 |
区残联(综合科)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评定—初审—复审 |
责任事项 |
1.向申请人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4.对于评定结果进行监督、核实。 |
残疾人证办理权力运行流程图
4.2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贴
职权名称 |
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贴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津残联〔2013〕247 号); 2.《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津残联〔2019〕8 号); 3.《关于调整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津残联〔2019〕77号)。 |
实施机构 |
区残联 |
运行流程 |
残疾人申请—街道残联录入系统—街道残联初审—区残联审核—发放 |
责任事项 |
1.申请托养服务的残疾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低保或特困救助金领取证等有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审批表》。 2.居委会、街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申请托养服务的残疾人逐级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告之,对通过初审的服务对象,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公示七天,群众无异议后,录入《天津市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系统》,由区残联进行审核确认。
|
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贴权力运行流程图
5.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
职权名称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实施机构 |
各街道办事处 |
运行流程 |
申请-审核-请款-发放 |
责任事项 |
1.申请人备齐材料后,到户籍地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真实,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资格,接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单》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转移通知单》,当月开始计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半年或一年通知本人领取一次。 3.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当场一次性告之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4.街道办事处定期向区卫健委报送需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数额。 5.区卫健委向区财政请款并将款项拨付对应街道。 6.街道收到款项后及时发放到位。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权力运行流程图
6.1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职权名称 |
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
法定依据 |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津党厅〔2015〕35号)、《天津市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与服务规范》、市文化广播影视局(现文化旅游局)、市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天津市区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津文广规〔2017〕9号)。 |
实施机构 |
区文化旅游局(公共服务科) |
运行流程 |
设置场所—免费开放—组织文化活动—团队管理—挖掘非遗项目线索 |
责任事项 |
1.街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筑面积符合标准,内设置图书馆、文化馆分馆,设施配备齐全。 2.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42小时,错时开放时间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3.定期组织丰富多彩群众文化活动,每年不少于55次。 4.对群众文艺团队进行综合管理,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性培训和排练活动。 5.配备1名专职管理人员和1名专职图书管理员。 6.负责对辖区内的非遗项目挖掘和推荐。 7.指导社区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
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权力运行流程图
6.2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职权名称 |
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
法定依据 |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津党厅〔2015〕35号)、《天津市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与服务规范》、市文化广播影视局(现文化旅游局)、市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天津市区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津文广规〔2017〕9号)。 |
实施机构 |
区文化旅游局(公共服务科) |
运行流程 |
设置场所—免费开放—组织文化活动—团队管理 |
责任事项 |
1.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筑面积符合标准,内设图书馆、文化馆基层服务点,设施配备齐全。 2.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5小时,错时开放时间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3.定期组织丰富多彩群众文化活动,每年不少于15次。 4.对群众文艺团队进行综合管理,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性培训和排练活动。 5.配备1名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公益岗人员。 |
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权力运行流程图
7.1优抚对象享受定期抚恤金办理
职权名称 |
优抚对象享受定期抚恤金办理 |
法定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601号)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第十七条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
实施机构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安置科) |
运行流程 |
个人申请—街道审核上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审批—社区公示—登记发证—定期抚恤金发放 |
责任事项 |
申请人持本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证明书、2寸红底近照4张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户籍地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告之,并一次性告之补正材料。符合条件的负责向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报,街道负责审核后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对审批通过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公示七天,没有举报情况的,办理登记发证手续,落实相应待遇。 |
优抚对象享受定期抚恤金办理权力运行流程图
7.2优抚对象享受定期补助金办理
职权名称 |
优抚对象享受定期补助金办理 |
法定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602号)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
实施机构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安置科) |
运行流程 |
个人申请—街道审核上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审批—社区公示—登记发证—定期补助金发放 |
责任事项 |
申请人持本人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原件、复印件;公民应征入伍登记表复印件;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档案内符合申请条件的原始记载(需加盖存档单位公章),就失业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2寸红底近照4张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户籍地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告之,并一次性告之补正材料。符合条件的负责向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报,街道负责审核后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对审批通过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公示七天,没有举报情况的,办理登记发证手续,落实相应待遇。 |
优抚对象享受定期补助金办理
权力运行流程图
7.3八一慰问金发放
职权名称 |
八一慰问金发放 |
法定依据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49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91号)文件精神。 |
实施机构 |
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
运行流程 |
采集—审核—请款—拨款—发放 |
责任事项 |
1.街道、社区信息采集。 2.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确定。 3.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据信息采集数据向区财政局请款。 4.区财政局向各街道直接拨款。 5.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发放。 |
八一慰问金发放权力运行流程图
7.4 退役军人困难临时帮扶救助金发放
职权名称 |
退役军人困难临时帮扶救助金发放 |
法定依据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通知(津退役军人局发〔2020〕16号)。 |
实施机构 |
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
运行流程 |
申请—审核—请款—拨款—发放 |
责任事项 |
1.个人申请。 2.街道审核。 3.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4.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 5.退役军人事务局向街道拨款。 6.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发放。
|
退役军人困难临时帮扶救助金发放
权力运行流程图
8.1社区居委会印章管理
职权名称 |
社区居委会印章管理 |
法定依据 |
《市民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 市人社局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民规〔2020〕6号)。 |
实施机构 |
区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科) |
运行流程 |
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审核—社区居委会建立印章使用情况专用登记簿(用印登记簿由印章管理人保管并负责登记)——登记、盖章 |
责任事项 |
1.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2.社区居委会对居民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 3.为社区居民出具证明事项登记簿,并由居民签字确认; 4.社区居委会审核通过后,方可盖章。 |
社区居委会印章管理权力运行流程图
8.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
职权名称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 |
法定依据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19〕43号) 第二条 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天津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并携带儿童户口本原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区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时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 |
实施机构 |
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和为老服务科) |
运行流程 |
申请—街道初审—审核审批—执行 |
责任事项 |
1.向申请人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街道审核。 3.民政局审批,作出行政给付或者不予行政给付的决定,不予给付的告知理由。 4.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给予给付,信息公开。 5.对于给付结果进行监督、核实。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权力运行流程图
8.3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
职权名称 |
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津民发〔2014〕61号) 第三条 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申领由困境家庭儿童监护人提出申请,按照我市城乡分类救助相关政策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填写《天津市困境家庭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审批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步审核,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困境家庭儿童,区(县)民政部门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和为老服务科) |
运行流程 |
申请—街道初审—审核审批—执行 |
责任事项 |
1.向申请人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街道审核。 3.民政局审批,作出行政给付或者不予行政给付的决定,不予给付的告知理由。 4.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给予给付,信息公开。 5.对于给付结果进行监督、核实。 |
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
权力运行流程图
8.4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
职权名称 |
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 |
法定依据 |
《关于完善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津民发〔2016〕7号) 第三条 申请补贴由残疾人本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低收入救助家庭中残疾人申领生活补贴审核表》或《天津市重度残疾人申领护理补贴审核表》。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
实施机构 |
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和为老服务科) |
运行流程 |
申请—街道初审—审核审批—执行 |
责任事项 |
1.向申请人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街道审核。 3.民政局审批,作出行政给付或者不予行政给付的决定,不予给付的告知理由。 4.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给予给付,信息公开。 5.对于给付结果进行监督、核实。 |
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权力运行流程图
8.5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职权名称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
法定依据 |
1.《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津民发〔2021〕57号); 2.《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津民规〔2022〕2号); 3.《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天津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的意见》(津民发〔2021〕14号)第三条第一款 区级民政部门选择具备条件的街道开展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家庭救助、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街道具体实施。 |
实施机构 |
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和为老服务科) |
运行流程 |
申请—调查核实—审核确认—执行 |
责任事项 |
1.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委托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 2街道办事处受理、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3.街道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 4.公示无异议,街道办事处确认同意,确定救助金额并进行公布,如有异议,重新组织调查或开展民主评议,结束后街道办事处重新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不予确认同意的告知理由。 5.民政局对于审核确认结果进行监督。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权力运行流程图
8.6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办理
职权名称 |
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办理 |
法定依据 |
根据《和平区关于做好市、区两级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方案》(津和民〔2021〕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工作。 |
实施机构 |
民政局(社会救助和为老服务科) |
运行流程 |
申请—评估—核查—审批—发放 |
责任事项 |
1.申请人向区居家养老指导服务中心或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2.区居家养老指导服务中心协管员入户对老年人进行能力等级评估。 3.户籍所在社区初审,街道办事处复审,区居家养老指导服务中心审核,区民政局审批。 4.发放补贴。 |
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办理
权力运行流程图
9.1随迁子女入学(转学)学位申请灵活就业
务工人员开具就业证明
职权名称 |
居住证持有人灵活就业人员开具就业证明 |
法定依据 |
根据《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天津市教委关于《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
实施机构 |
教育局(中学科、小学科)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灵活就业人员向居委会申请,提交居住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2.居委会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的材料,审核其身份和就业内容。 4.按时办结,居委会填写就业证明,并加盖公章。 5.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对于居委会给付结果进行监督、核实,并加盖公章。(灵活就业证明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街办事处留存。) |
随迁子女入学(转学)学位申请灵活就业
务工人员开具就业证明权力运行流程图
10.1职工重病关爱
职权名称 |
职工重病关爱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职工重病关爱资金的实施办法》; 2.《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职工重病住院关爱资金使用办法的补充规定》。 |
实施机构 |
区总工会 |
运行流程 |
慰问—申办—审核—拨款 |
责任事项 |
1.职工向基层工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基层工会垫付资金慰问职工。 2.基层工会审查材料,填写《会员住院慰问申报表》、《工会会员在职证明》,并录入“天津市网上工会信息工作平台”。 3.纸质材料报街道总工会、各委办局工会。 4.报区总工会,区总工会审核纸质材料和网上工作平台的信息。 5.区总工会每季度上报市总工会,市总工会按季度向区总工会拨款。 6.区总工会将款项拨付对应街道总工会、各委办局工会。 7.街道总工会、各委办局工会收到款项后拨付对应基层工会。 |
职工重病关爱运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