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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和平政务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7-20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和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最大程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机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快速启动应急预案,各环节高效衔接,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明确职责,分级响应。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明确区级各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职责,使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体系,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各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作用。
(3)科学处置,整合资源。采用先进的监测、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的参谋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实现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处置。充分利用专业和企业救援力量,整合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本区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与《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2 组织体系
2.1 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 成立和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作为应急指挥机构处置和平区突发环境事件。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区内较大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并制定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开展特别重大及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环境修复工作;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
2.1.2 成员组成
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包括区生态环境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务服务办、区教育局、公安和平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和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处置需要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和补充。
2.1.3 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和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综合协调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开展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修;指导各成员单位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督促有关方面贯彻落实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区指挥部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部署要求;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值守、预判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开展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现场指挥机构
2.2.1 现场指挥机构设置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按照《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工作,区人民政府作为工作组,配合市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2)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区指挥部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由区指挥部副总指挥任现场副总指挥,各工作组为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相关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2.2.2 现场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及要求
(1)根据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分析和快速研判结果,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2)组织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和污染控制工作;
(3)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监测、人员避险及救助、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等工作;
(4)随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并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报请相关部门请求增援。
3 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监督检查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隐患。
3.2 监测
区生态环境局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区住房建设委、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信息报送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初步研判,根据研判结果确定是否进行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
3.3 预警
当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受体或敏感目标即将受到污染物影响或者受到影响的可能性增大时,经研判后确定预警信息内容,并通过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
3.3.1 预警级别
事件预警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3.3.2 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若可能发生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2)预警解除
当突发环境事件不可能发生或者已经无法造成风险受体或敏感目标污染的情况下,由预警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3.3.3 事件预警信息内容、渠道
(1)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可能影响范围及时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渠道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4 预警行动
区人民政府对收集到的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采取措施控制事件苗头或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发布预警后,相关部门做好人员、物资的准备工作以及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时限和流程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研判,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并对事件的进展和处置结果随时续报。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有可能产生跨省或直辖市影响的;
(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1.2 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进行首次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起因、事件类型、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事件调查基本情况、周边敏感点分布情况、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1.3 信息通报
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公安、交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局。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
4.2 先期处置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迅速核实突发环境事件基本信息,在初步研判后,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并第一时间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包括采取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避免污染物向外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区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做好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和情绪安抚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4.3 响应分级和启动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初判属于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当发生超出本区应急处置能力时,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区人民政府申请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指导、参与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市指挥部视事故情形接替区指挥部负责应对处置工作。
4.4 响应措施
(1)应急监测
开展事件影响区域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开展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以及饮用水水质监测等工作。应急监测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3)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情况及污染扩散等情况,采取个人防护、就地防护等措施,必要时提出疏散建议,明确疏散范围和疏散方式,组织具体疏散,确保疏散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必要的生活和医疗条件。
(4)医疗救助
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已经受到污染伤害或疑似受害人员开展现场急救,或转送受害人至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申请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5)应急保障
对事发地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靠近或穿行;通过发布绕行方案等方式做好交通疏导工作;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相关物资、设备等供应。
(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7)信息发布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由信息舆情组负责提出新闻报道意见及口径。特别重大及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道意见及口径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报市人民政府进行发布;较大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报道意见及口径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发布相关信息。信息舆情组通过动态发布处置进展情况、组织集中采访等方式,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信息发布内容应准确、客观,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4.5 响应升级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启动响应措施后,污染不能有效控制,出现污染范围扩大、污染态势加重、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条件时,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
4.6 响应终止
4.6.1 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 宣布终止
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和消除或环境污染事故紧急处置完成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按响应发布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并通报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响应终止消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终止后,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善后处置工作;继续对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对应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统一处置;清理现场、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恢复等。
5.2 调查评估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区生态环境局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六十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三十日。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调查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期限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6.2 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环境污染和扩散。
6.3 通信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确保应急值守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
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及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6.4 队伍保障
区指挥部掌握各相关单位、企业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关信息,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专业救援力量,高效安全地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建立区环境应急监测队伍,主要负责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参与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6.5 技术保障
区人民政府组建相应技术队伍为应急指挥提供技术保障。各成员单位应建立技术协作网络,做好专业技术支撑。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自救互救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等方式,鼓励公众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报告情况并做好相应的防护。
7.2 培训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培养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3 演练
本预案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承担。
8.3 预案管理
8.3.1 区人民政府制定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抄送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3.2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对预案进行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区指挥部办公室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成员单位和工作组职责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流程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市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市区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6.造成本市跨区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市跨区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成员单位和工作组职责
一、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和饮用水水质监测,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对环境污染事件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提出建议并协调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
区委网信办:根据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综合研判意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网上舆情处置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生产及储备和调运工作。
区政务服务办:按审批权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与备案。
区教育局:负责对学生和教职员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调查。
公安和平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疏导、限行等工作,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突发环境事件责任人的监控、立案侦查和逃逸追捕;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火灾扑救工作。
区民政局:引导动员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募捐工作,依法规范捐赠款物的管理;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参与涉及职责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修复、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事故抢险救援中相关专业队伍的指挥和大型建筑机械的调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力保障工作;配合做好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燃气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供热、燃气保障工作及修复工作;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可按生活垃圾处理方式进行处理的其他垃圾进行处置;组织因生态破坏事故造成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参与所涉及职责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做好事发地及周边道路交通疏导或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机动车辆靠近或穿行。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救助、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测工作;开展职责范围内饮用水相关监测、调查、评估。
区应急局:负责协助区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应急保障等工作;参与、协助组织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污染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协调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协助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的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区市场监管局:依职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的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市、区指挥部开展各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协助市、区政府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环境修复工作,配合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工作。
二、应急工作组职责
区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划分为指挥决策组、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保障组、医疗救援组、信息舆情组、技术保障组等工作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1)指挥决策组
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应急期间重大工作集体决策,听取各工作组工作报告,部署工作。
(2)综合协调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成部门为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建设委、区应急局。
职责:协助区指挥部完成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
(3)污染处置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相关社会力量。
职责:负责开展控制污染源、切断污染扩散通道、清除污染物,防止和减轻污染扩散和恶化。
(4)应急监测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区卫生健康委。
职责:提供事发区相关基础资料,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并分析提供监测数据,并负责应急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5)应急保障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和平分局、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
职责:负责对污染事故现场和污染危害区域内人员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并对现场和规定区域实施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或靠近危险区域,维护社会治安,实施交通管制,制定绕行措施和相关疏散信息等;负责调度、发放污染处置环境应急物资,人员安置基本生活保障物资,以及其他应急处置所需的各类物资;协调和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电力、通信、无线电、供水、供热、燃气、成品、设备等的供应。
(6)医疗救援组
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公安和平分局、区民政局。
职责:在应急现场开展急救,或转送伤员至各医疗机构救治。
(7)信息舆情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区委网信办、区生态环境局、公安和平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
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论引导和媒体服务,及时管控有害信息等工作。
(8)技术保障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住房建设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与特点,必要时请求市应急指挥部从专家库抽取相应专家提供技术保障。
职责:负责事件原因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研判、事件危害预测,提出处置措施建议以及提供其他技术支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