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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平区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和平政务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12-06

各街道办事处:

为提升对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综合监管水平,促进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高质量健康发展,区民政局制定了《和平区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天津市和平区民政局

20211014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我区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和管理,推进社区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满足全区社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0193号)、《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扩大照料中心运营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津民发〔2015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以下简称日间照料中心),是指由政府、社会力量在街道、社区兴建的为社区内生活能够自理的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健康管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以及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供应、保健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交通接送等服务的基层为老服务基础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

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对象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点服务高龄、空巢、独居、残疾、优抚、低保、低收入、行动不便的老年人。


第二章运营规范和管理措施


第四条运营机构职责

运营日间照料中心的机构应当承担如下职责:

(一)掌握老年人实际需求,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加强与社区联系等多种途径,掌握日间照料中心服务覆盖范围内老年人数量、年龄结构、健康状况、实际需求等方面情况,切实做到以需定供,不断提升服务精准化、精细化水平。

(二)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要加强对政府补贴及其他运营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运营补贴资金应用于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服务,不得挤占、挪作他用。运营机构每年12月需在日间照料中心公示财务情况。

(三)积极探索创新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模式,通过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他医疗机构合作,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定期健康体检、健康信息采集、康养方案设计、慢性病跟踪干预、送药送医入户等医疗服务。有条件的日间照料中心,可配备专业的理疗、康复工作人员,为行动不便、轻中度失智失能及术后恢复的老年人提供肢体、观察力、记忆力、语言等康复指导服务。

(四)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服务人员,建议配备的专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护理人员、社会工作者、专(兼)职医生、护士、心理咨询师、营养管理师等。相关人员须接受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五)加强与社区居委会、社区志愿者团队、专业社会组织、医疗机构等多方面的沟通交流与业务合作,建立联动机制。

(六)制定并在明显处公示服务团队、岗位职责、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规章制度,以及消防、防疫等规范制度,同时做好日常工作记录。

(七)为保证日间照料中心的可持续化运作,运营机构可根据社区老年人的需求开展有偿服务,需要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应予以公示,确因物价上涨等原因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运营机构应充分征求服务对象意见,并及时予以公示。建议有条件的运营机构根据服务内容及老年人具体情况进行阶梯收费,以体现日间照料中心的公益性质。

第五条服务内容

日间照料中心应根据服务覆盖社区的老年人服务需求设计服务内容,重点完善以下八项重点服务功能。

(一)膳食供应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和身体状况,提供就餐、配餐、送餐等助餐服务。

(二)生活照料服务: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入户照料等生活照料服务。

(三)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管理档案,并提供健康教育、助医送药、理疗康复、术后恢复、心理慰藉等身心健康管理服务。

(四)文体娱乐服务: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知识讲座、歌舞书画、图书阅览、智能手机应用等社交文娱服务。

(五)社区志愿服务:充分开发利用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与社会志愿服务力量,为老年人提供低偿、无偿的社区志愿服务、公益服务和老年人互助养老服务。

(六)信息服务:采取“互联网+养老服务”模式,为养老服务延伸进入家庭提供技术支持,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微信群、便民为老服务热线等多种手段,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样化服务。

(七)交通接送和陪医陪诊服务:有条件的日间照料中心可以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为行动不便但有意愿、有支付能力的老年人提供交通接送和陪医陪诊服务。

(八)个性化服务:鼓励运营机构在开展上述服务的基础上,根据社区老年人实际需求及自身社会资源,开展多元多样、阶梯型收费的上门入户、医养结合、紧急救援等个性化养老服务。

第六条服务协议签订事项

运营机构应与服务对象或者其直系亲属、代理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当老年人健康状况和需求发生变化或运营机构提供的服务发生变动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重新签订服务协议。托养服务协议应当至少载明下列事项:

(一)日间照料中心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需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或老年人指定的常用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职责分工

区民政局负责对日间照料中心进行业务指导、综合协调,委托评估机构对运营机构的运营状况进行评估考核工作。

街道办事处作为日间照料中心的主管单位,负责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场地选择、运营主体遴选、立项申报、组织建设、运营监管、项目清单执行情况监督、固定资产管理、日常检查以及事务协调等工作,负责依照评估考核结果做好与不达标运营主体终止合作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评估考核与退出机制


第八条评估考核办法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状况的评估考核,委托评估机构每月对运营机构的服务频次、管理制度、运营成效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性评估考核。评估机构综合每月运营机构得分情况,形成季度得分和年度得分。

各街道需加强对运营机构的监管,通过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的方式监督运营机构服务情况,调查居民满意度,并于每季度向区民政局报送辖区《和平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情况打分表》(见附件)。

运营机构需按照评估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配合做好评估工作。

(一)季度评估考核成绩由评估机构评估得分和街道评估得分两部分构成。其中,评估机构得分占比50%,街道评估得分占比50%

(二)季度、年度评估考核成绩将向各街道通报,对于排名靠后的日间照料中心,街道应加强监管,采取警告、约谈直至取消其运营权等多种举措促进日间照料中心服务质量提升。

第九条评估考核结果应用

评估考核结果将与运营补贴及运营权挂钩,具体办法如下:

(一)运营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调查并确认属实的,进行全区通报并扣发年度运营补贴的25%

1.拒不配合评估的;

2.在运营服务期内,各级相关部门或所属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收到3件及以上老年人投诉,并经查情况属实的;

3.无正当理由未与老年人或其近亲属、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协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4.配备的人员不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

5.利用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商业活动的;

6.标准化制度体系不健全的;

7.一年内季度考核成绩2次在70分以下的;

8.年度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下的。

(二)运营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调查并确认属实的,当年考核成绩直接记为“不合格”,区民政局将向各街道通报,并建议街道与运营方解除运营服务合同,并扣除年度运营补贴:

1.拒不配合评估机构评估,蓄意破坏评估工作开展的;

2.在运营服务合同期内,出现问题拒不整改的;

3.因运营机构自身原因不能运营的;

4.被市场监管部门或有关执法部门出具停业整改通知或被相关管理部门作出撤销登记处罚、吊销营业执照的;

5.在运营服务期内,各级相关部门或所属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收到5件及以上老年人投诉并经查情况属实的;

6.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等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社会影响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上级有关部门巡视发现严重问题的;

8.一年内季度考核成绩2次在60分以下的;

9.年度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的。

(三)运营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调查并确认属实的,当年考核成绩直接记为“不合格”,所在街道应解除运营服务合同,并扣除年度运营补贴;运营机构5年内不得承接区内日间照料中心运营工作。

1.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行为的;

2.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或存在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3.无故擅自暂停或者终止运营服务的;

4.发生食物中毒、消防、防疫等各类安全事故的;

5.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6.一年内季度考核成绩2次在50分以下的;

7.年度考核成绩在50分以下的。

第十条退出办法

运营机构因自身原因,如法人、营业范围变更或者运营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街道提交服务转接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被服务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转介实施日期等具体事项,街道批准后报区民政局备案。

对解除运营机构运营服务合同的日间照料中心,街道办事处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运营机构遴选工作,并指导其承接运营服务。


第四章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和平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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