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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平区促进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和平区文化旅游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8-12

 

 

 

 


津和党宣〔20196

 

关于印发《和平区促进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管理和平区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和平区文化旅游发展,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852号)和市委宣传部《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了《和平区促进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和平区促进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和平区委宣传部   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   和平区财政局

2019531

附件

 

和平区促进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和平区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和平区文化旅游发展,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852)市委宣传部《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和平区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政府每年从区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扶持文化旅游繁荣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开公正、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区委宣传部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报批;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信息公开;会同区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监督,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和平区依法注册、纳税文旅企业或为和平区招徕旅游团队、会展项目的文旅企业,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的范围有:

(一)文化事业方面包括宣传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文艺创作、公益性文化事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物保护、文博展馆等。

(二)文化产业方面包括文化创意和设计、广播影视、演艺娱乐、数字动漫、出版印刷、艺术品交易等文化产业。

(三)文化旅游营销方面包括媒体合作推广、文化旅游展会宣传、智慧旅游营销、海内外营销平台建设、旅游市场专项调查、重点文化旅游节庆活动、重点文化旅游商品开发、重点文化旅游项目、旅行社招徕入区游客支持项目等。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七条  区委宣传部研究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项目方向,区文化和旅游局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并做好申请受理、前置审核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企事业单位自行申报与部门推荐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由企事业单位向区文化和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区相关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报送区委宣传部审核后,报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进行审议。

第五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根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情况,区文化和旅游局将通过审议的项目汇总报送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拨付流程,及时拨付资金。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审核结果确定后,除涉及保密要求外,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时应注意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区文化和旅游局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区委宣传部审批。

第七章  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除已有明确规定的外,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支持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

第十二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根据需要,加强项目现场核查和评审结果实地核查。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申请验收或完工评价,提交项目验收或完工评价材料。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区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后续管理与验收或完工评价工作,对项目验收或完工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需要变更的,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其中,不涉及资金额度变更和绩效目标实现的,由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区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对因故需要中止的,由申报单位或推荐部门向区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并报区文化和旅游局审议批准项目中止。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承诺管理,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报时需向区文化和旅游局提交承诺函,确保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及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完毕后,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区文化和旅游局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并按规定配合区相关部门对有关项目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区财政局落实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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