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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和平区进一步深化津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9-03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和平区进一步深化津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和平政办〔2019〕4号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进一步深化津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实施方案》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进一步深化津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的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确立的“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及市台办、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津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惠台五十二条”),结合和平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九二共识”的基础上,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按照“天津措施”要求,继续扩大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增进台湾同胞福祉,推动两地同胞共同弘扬中华文化,促进心灵契合,切实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和平区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
二、工作分解
(一)落实津台经济交流合作方面。
1.在区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并按规定申请享受政策支持。(区科技局)
2.在区投资且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和平区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方案》相关扶持政策。(区科技局)
3.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在区台资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设在大陆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台资企业,按照规模大小给予15万元至25万元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台资科技型企业,按照股份制改造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4.在区注册的台湾科研机构、企业等独立法人机构享受大陆科研机构、企业同等政策待遇,可牵头或参与国家和本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受聘于本区企业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享有大陆科研人员同等待遇,可作为本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申报研究课题。(由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推荐)
5.台资企业在区设立区域总部、法人机构、相关分支机构、研发中心,符合条件的享受区内有关鼓励政策。(区楼宇办、区科技局)
6.配合市商务局推进津台冷链物流试点,服务在区台资企业做好冷链项目政策支持的申报工作。(区商务局)
7.支持在区台资企业在本市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区台办)
8.支持在区台资中小企业培育“专、精、特、新”产品,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区楼宇办)
9.积极推荐在区台资企业申报市级“杀手锏”产品项目、重大创新专项及企业重点实验室、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视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区科技局)
10.支持在区台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区国资委)
11.协助在台已获取相应资格的在区台湾同胞申请大陆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区金融局)
12.推动符合条件的在区台资企业在大陆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区金融局)
13.支持在区台资银行与大陆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区金融局)
14.鼓励在区台资银行依法合规与母行集团开展境内外业务协作,发挥全球服务优势,为客户在境外发债、上市、并购、融资等活动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区金融局)
(二)落实津台社会文化交流合作方面。
15.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和平区转化的,可按照天津市及和平区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区市场监管局)
16.台资企业可在区投资养老服务业,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参照市有关规定,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同等享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
17.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以按照本市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相关规定参与和平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区民政局)
18.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以加入和平区涉及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会组织(包括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可以参与扶贫、支教、公益等工作。(区民政局)
19.在和平区机关事业单位或注册企业就业的台湾同胞,可以参加天津市劳动模范,天津市五一劳动奖章,和平区五一劳动奖章的评选。(区总工会)
20.在区工作的女性台湾同胞可以参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评选。(区妇联)
(三)落实台湾同胞在津学习实习就业创业方面。
21.推荐符合条件的受聘于在区企业的台湾专业人才, “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区人才发展项目。(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
22.对符合条件的在区台湾同胞创办的企业组织申报天津市“千企万人”企业,鼓励入选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对研发平台升级为市级的,按规定申请享受政策支持。(区科技局)
23.对在和平区注册经营的小微企业吸纳本市高校毕业2年内的台湾学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和平区注册经营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本市高校毕业2年内的台湾学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和平区注册经营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吸纳本市高校毕业2年内的台湾学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区人社局)
24.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台湾学生取得大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可以按照面向社会公开的招聘方案和招聘条件,自主应聘本区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一经聘用,与大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本区事业单位可以协助受聘的台湾学生办理房屋租赁,解决其后顾之忧。(区人社局)
25. 高校毕业的台湾学生在和平区注册企业并正常经营的,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信用担保贷款;对已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最高50万元贷款再扶持。(区人社局)
26.高校毕业五年内的台湾学生在和平区创办企业,经认定为大学生创业,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五年内的台湾学生在和平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租赁房屋正常生产经营的,按照每月18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24个月的房租补助。(区人社局)
27.在本区各类企业工作的台湾同胞、在本市本科高等学校学习的台湾大学生,可同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培训补贴。(区人社局)
28.在本区工作的台湾同胞可报名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详见国台发〔2018〕1号文件附件《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在本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均可参加职称评审。(区人社局)
29.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按照有关规定可在区申请执业注册,与大陆医师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区政务服务办)
(四)落实台湾同胞在津生活方面。
30.台湾同胞与本市用人单位形成劳动(聘用)关系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与本市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权利。(区台办)
31.台湾同胞个人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比例和标准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支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交个人所得税。(区台办)
32.为在区台湾同胞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保障台湾同胞的医疗服务质量。(区卫生健康委)
33.台商社会力量可以申请举办医疗机构,经初审后上报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处。(区政务服务办)
34.台湾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区教育局)
35.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精神,按照市委具体部署和要求,为台湾同胞办理居住证,便利台湾居民在大陆学习、就业、创业和生活。(公安和平分局)
三、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各相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根据任务分工和职责职能,进行专题研究部署,积极做好本系统、本领域落实工作。区台办要注重发挥协调沟通作用,做好政策宣传、调研,加大政策落实中的服务力度。
(二)加强政策学习。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宣传培训,让一线干部和工作人员尽快熟知政策、掌握政策,杜绝出现“不知、不懂、不会”的“三不”现象。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正确认识台胞、台企群体的特殊性,为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促进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发挥积极作用。
(三)梳理政策成效。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克服形式主义,防止空喊口号、做表面文章,确保取得实效。及时将本单位采取的典型做法、取得的积极成效报送区台办,由区台办进行总结归纳,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市台办。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