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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9-03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和平政〔2019〕22号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和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9〕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和平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指示和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瞄准短板不足,加强顶层设计,精简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科学设置审批流程,强化“一张蓝图、多规合一”项目策划生成机制,明确以函代证、告知承诺操作性规程,完善建设项目代办(帮办)服务,执行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继续压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一般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获得土地到取得开工许可证不超过80天,到2019年底形成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到2020年上半年形成与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创建全国最优的建设管理营商环境。
二、统一审批流程
(一)精简审批环节。
1.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
(1)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直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并核定项目总概算。(区政务服务办牵头,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2)集中项目审批管理权限。所有列入全区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政务服务办负责统一审批。(区政务服务办牵头,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2.下放审批权限。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含竣工验收备案)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区人防办牵头,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3.合并审批事项。
(1)合并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单独办理的项目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合并事项办理时限。对公开出让用地,实行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书合并办理。(规划和自然资源和平分局牵头,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2)建设项目需同步占挖城市道路和占用公共绿地的,并联办理相关手续。(区政务服务办牵头,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3)同一投资主体的小型财政投融资公建项目,如城市公厕、道路、绿化、水、电等小型工程或配套工程,按属地或项目类别整体打包为“工程包”,通过一次报批、分批实施的方式进行审批。(区政务服务办牵头,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4)对不涉及危险化学品、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拟投资建设单位在土地前期阶段作出信用承诺后,规划部门可先行开展后续工作,在建设单位取得土地后,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审批。(规划和自然资源和平分局、区政务服务办牵头,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4.转变管理方式。
优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一般社会投资项目的技术审查由企业或由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依据规范设计论证并作出承诺,由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区政务服务办牵头,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5.调整前期工作时序。
提前开展前期策划工作,将环境影响评价、土壤治理、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等事项提前至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开展。其中,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区政务服务办、规划和自然资源和平分局、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持续完善)
(二)规范审批事项。
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区实际,依法设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规范事项名称、适用范围、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实现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流程、全覆盖管理。(区政务服务办牵头,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分类制定审批流程。
根据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将项目策划生成阶段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流程进行管理。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优化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以及交通、水利、能源等专业工程审批流程。(区住房建设委、区政务服务办牵头,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四)深化“联合测绘”。
将规划验收测量、人防验收测量、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地籍测量和房屋登记测量合并为“联合测绘”,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执行全市建立的“联合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纳入天津市中介服务和要件信息共享系统,实行动态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和平分局牵头,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五)全面实行区域评估。
在土地供应前,由政务服务办牵头组织实施区域评估。要进一步完善区域评估操作细则,划定节能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等评估评价事项的实施范围。统一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并进行区域评估评审,结果提供企业共享,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评估和审批。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宗地,在土地供应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区政务服务办牵头,持续完善)
(六)深化以函代证。
市政基础设施和政府投资类公共服务建设项目(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危险化学品、输油、供气、文物保护等特殊工程除外)推行以函代证。采取函证并行办理、建设单位自愿的方式,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分别制发前期工作、用地、规划和施工意见函。建设单位依据有关函证即可开展用地、规划、勘察、设计、评估、招标投标等工作、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工建设,并在承诺时限内全部完成正式手续。(区政务服务办、区发展改革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和平分局牵头,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七)推行告知承诺制。
1.深化告知承诺制审批。在审批事项中逐一标明可采取告知承诺的申请材料,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材料清单,建设单位承诺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约定时间内补齐材料,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监管部门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纳入相关诚信系统。(区政务服务办牵头,持续完善)
2.扩大实行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项目范围。对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查的建筑项目,全面实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告知承诺制审批。建筑项目在工程建设阶段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查公示后,由建设单位承诺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并上报符合规划要求的放线测量技术报告,承诺在施工至地面部位前完成并上报符合规划要求的完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部门即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和自然资源和平分局牵头,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八)深化施工图审查改革。
逐步推行施工图第三方审查监管的“放管服”改革,加快探索缩小施工图审查范围。按照《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放建设项目管理事项的通知》(津建办〔2018〕50号)要求,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第三方审查属地化监督管理,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对施工图设计质量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对施工图设计质量作出承诺。实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区住房建设委牵头,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九)全面实行联合验收。
实行三步联合验收,即联合审查申报材料,联合现场验收,联合出具验收意见。需要整改的,按照“两验终验”原则由相关专业部门在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单独进行复验。对城建档案归档实行告知承诺制。探索联合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同步办理。新建工程联合验收率要达到100%。(区住房建设委牵头,持续完善)
(十)工程图纸成果共用共享。
实现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全流程图纸资料信息共用共享,将测绘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人防、消防设计文件等工程成果,在建设单位确认或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上传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工程建设过程中仅需补充上传图纸变更文件。图纸资料实行内部共享,供相关部门审批、施工质量安全监督、“联合测绘”、联合验收、产权登记、城建档案归档、消防检查等环节按需调用。(区政务服务办、区住房建设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和平分局牵头,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一)优化“一个系统”。
基于“政务一网通”平台,继续落实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与“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等系统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结果共享、统计分析,全面实行网上办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指导与监督。落实“一个阶段、一次受理、并联审批”工作机制。牵头部门优化并联审批机制,不断提高各阶段并联办理率,将并联办理率提升至90%。(区政务服务办、区住房建设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和平分局牵头,持续完善)
(二)提升数据质量。
1.加强项目代码和项目名称管理。依托天津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项目赋码审核机制,增加项目重复赋码自动校验审核功能;严格落实项目代码作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确保项目与代码一致。(区政务服务办牵头,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2.提升基础数据库应用水平。按照市相关部门统一部署,深化人口、法人、信用、电子证照、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应用,围绕个人和企业,整合利用多源数据,建立综合属性主题库;围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需要,推动相关电子证照按照标准规范归集至电子证照库。(区委网信办牵头,持续完善)
3.按照市相关部门统一部署,优化完善全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完善共享数据质量,提高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共享数据使用比例,能够从共享交换平台直接调用的共享数据,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区委网信办牵头,持续完善)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一)“一张蓝图”统筹项目生成。
按照先策划、后审批的原则,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建立多部门协同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明确项目策划内容、管理指标、建设条件,同时进行空间协同,使策划生成的项目可决策、可落地、可实施。项目生成完成后,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纳入项目储备库。(规划和自然资源和平分局、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持续完善)
(二)“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
优化调整区政务服务中心相关部门的窗口设置,各部门选派优秀业务骨干到窗口一线服务,进一步强化“一个窗口”的后台整合。(区政务服务办牵头,持续完善)
(三)“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
建立健全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配套制度。加强与区人大常委会及司法部门的协调沟通,修改或废止与本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符的相关制度,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天津市和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持续完善)
(四)完善建设项目代办(帮办)服务。
提升项目代办(帮办)服务水平。区安排专项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建区、街(园区)二级代办(帮办)服务队伍。在区、街(园区)二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代办(帮办)服务窗口,将项目涉及的所有事项、要件、环节、中介、评估、评价等全部纳入服务范围,全程指导、协调、跟踪、督办审批服务手续,帮助企业了解审批要求,提供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清单,提高审批效率。对社会投资的重大工业、公益项目实行代办制度,由代办人员组织各阶段牵头部门提前介入,为项目审批做好咨询辅导、流程定制、材料报送、协调催办、跟踪反馈、结果交付全程服务。(区政务服务办牵头,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五)提高市政公用服务报装便利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各专业规划,完善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流程,组织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前介入、提前服务;推进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系统与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实现项目建设与市政公用服务接入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市水务集团、市能源集团、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区政务服务办、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牵头,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五、统一监管方式
(一)规范中介服务。
精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制定取消和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和要件清单。加强中介机构管理,按照承诺办结时限、收费依据标准、委托提交材料、文本格式内容“四规范”的要求,将天津市中介服务和要件信息共享系统纳入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管理,对需求发布、机构选择、合同签订、成果交付、服务评价等服务行为实施监管。(区政务服务办牵头,持续完善)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全覆盖、常态化。实现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与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互联互通。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完善申请人信用记录,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纳入相关诚信系统管理。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和平分局、区住房建设委、区政务服务办牵头,持续完善)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