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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平区关于推进信用承诺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区发展改革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天津市和平区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津和诚信建设领导小组20212

 

 

关于印发《和平区关于推进信用承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和平区关于推进信用承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2月26日 

 

和平区关于推进信用承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和平区加快推进诚信建设行动方案》(津和诚信建设领导小组〔2019〕2号)等文件要求,建立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市场主体签订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优化我区营商环境。现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

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是指在本区域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各类组织和自然人。   

二、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主体

1.具有注册登记审批备案、政策扶持、资金补贴、认证、资质认定等行政许可强制确认征收等职能的主管部门;

2.具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工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建筑市场、环保、物价、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消防等行业主管部门;

3.具有仲裁、公证、鉴定等职能的主管部门;  

4.其他根据业务需求需要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的部门。

三、信用承诺的主要类型

(一)行政审批型信用承诺。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对能够通过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可以实行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在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作出其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二)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在办理行政审批等有关事项时, 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市场主体可作出按规定补充材料的承诺,作为有关行政机关容缺受理的条件。

(三)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行业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在本行业内开展自律型信用承诺,并在“信用中国(天津和平”网站上公示。可根据行业特点,制定行业内或组织内自律承诺标准文本,组织本行业市场主体或行业商会协会会员作出承诺并公开。

(四)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行业监管部门引导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天津和平”网站主动作出综合信用承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区级信用修复部门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时,应要求失信主体对已依法依规整改、诚实守信经营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等作出承诺。

(六)其他类型信用承诺。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实际,开展的其他类型信用承诺。

四、信用承诺的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给许可审批行业管理部门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管理、强化自律。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管理,不制假售假、虚假宣传、商标侵权、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拖欠工资、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守合同、重信用,维权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六)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愿将信用承诺书信息纳入和平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示。

(七)若违背信用承诺约定,经查实,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结合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五、责任分工

(一)制定承诺书。根据市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信用承诺书》参考模板,区诚信办制定和平区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书(通用版)》、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书(通用版)》,各行业监管部门根据本领域自身特点,制定《xx行业信用承诺书》。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各行业监管部门)

(二)签订信用承诺书。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信用制度建设。对安全生产、人力社保、商贸流通、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工程建设、生态环保、医疗卫生、科技、交通运输、中介服务、统计、金融、税务、体育、文化旅游、家政养老、住房保障等行业和领域,健全完善主动信用承诺制度。各行业监管部门组织本领域的市场主体签订《xx行业承诺书》,各街道办事处组织本区域内市场主体签订《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书(通用版)》。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三)信用承诺书公示。各成员单位组织市场主体签订的《信用承诺书》须由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于每月20日前将本月新签订的《信用承诺书》(扫描件)及《信用承诺书台账》通过和平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政务邮箱hpqfgw04@tj.gov.cn报送至区诚信办。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六、信用承诺的创新应用

(一)信用档案。市场主体信用承诺情况将通过和平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天津和平”网站向社会公示;将信用承诺履约情况上传至和平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利用大数据评分模型,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二)分类监管。对已签订信用承诺书的市场主体,各行业监管部门结合日常行政检查,将该市场主体是否履行信用承诺书中承诺的事项,作为对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等级评定、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事项过程中,对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四)政策扶持。将市场主体是否进行信用承诺、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扶持政策延续或中止的重要依据。

(五)考核评定。将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参考依据。 

七、建立信用承诺责任机制

(一)明确责任。各有关部门需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认真做好信用承诺书组织签订工作,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宣传。主管部门不得将信用承诺作为市场准入前的前置条件;应加强信用承诺的引导和宣传,按照市场主体自愿承诺的原则开展信用承诺工作。同时做好宣传,让市场主体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与要求,引导企业作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三)加强督导。区诚信办负责对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开展信用承诺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定期通报信用承诺书签订情况,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绩效考核内容,确保信用承诺制度落到实处。


文章关键字: 信用 行业 单位 和平区 承诺书